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麥子園 wrote:
若警方有持搜索票,應...(恕刪)


你總有朋友吧~~~記得把所有的東西全部搬到朋友家阿~~~

警察搜索也是搜索你家~~

除非是無預警的直接上門搜索~~那就沒轍了~~

streetlover wrote:
法律有他的嚴謹性.很多事情視為當然.上法庭就必須證明他是真實的.你必須證明軟體的真實性與無錯.如何證明呢.你可以證明上面的ip都是真實的嗎.你能證明沒有駭客運用尖端技術修該IP位址嗎.等等..這些在法庭上都必須證明.才能入人於罪.若此.就會搞死一堆檢察官.若此.我也會懷疑浪費司法資源只為保護廠商利益.
(恕刪)


非常同意你的說法~~警方手上有的也不過只是 ip 位置~~

除非你使用像 Kuro 這類軟體下載~~ 需要帳號密碼登入~~

這樣才能夠明確證明說就是你本人在下載~~

否則 只有IP 位置 要定罪沒這麼容易~~~

如果家裡還有無線基地台的就更不容易定罪了~~~

除非你電腦被查扣~~然後硬碟裡真的有那個檔案~~~那就百口莫辯~~

各位真的沒被小條搞過
搞過你就說讚
在台灣法律之下
你只要被抓到ip
你就是有罪的
你們記得以前條子抓元交妹
就算沒去赴約就算沒抓到任何一個人
他還是依ip位置把人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認定
起訴就是有罪
要證明自己無罪
麻煩請自己舉證
在台灣法律上是未判刑之前
人人有罪
並不是未判刑之前是無罪的
我想大家都搞錯了
各位把台灣司法想太好了
如果未判刑之前是無罪的
你自己想台灣還要多少倍的檢察官查案阿
這些條子跟檢察官財部會想自找麻煩
那請問如果是在線上收看,也算違法嗎
baskryes wrote:
那請問如果是在線上收看,也算違法嗎

瀏覽器本身的快取與暫存,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犯法嗎?目前沒有法官敢如此判決
idfour409 wrote:
各位真的沒被小條搞過...(恕刪)


這怪怪的吧
應該是檢察官要去找犯罪證據吧

哪有被告人自己找無罪的證明阿

這樣不就可以隨便起訴了

heyshoo wrote:
這怪怪的吧應該是檢察...(恕刪)

我有看過A告B侵占
而法官要B去證明A所指的被侵占物是B自己擁有的...
(就好像要去證明家裡用了十年的沒發票電視機是自己的)

當然這種情況下,不知道這個法官有沒有收A的.....
不能說的太明...
在這裡引用pcdvd某網友的轉貼案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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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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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比較類似樓主的情形, 而罪名就是"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內容很詳細.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網頁蒐證資料1份、甲○○上網IP查詢資料1份、蒐證光碟1片", 在這裡好像沒被告的電腦喔...也就是說只要有
你的IP查詢資料, 網頁蒐證資料就能辦人了, 不過蒐證光碟到底是什麼鬼?
還有請注意檢察官後面的那一句 "請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等情,酌予量刑"

sendoffy wrote:

P2P違法?那我用P2P的方式抓新版的Linux,如Fedora,Ubuntu違不違法?我用Skype講電話違法不違法?

其實你平常的上網行為,就已經運用到很多P2P的技術,真要說違法?你早就在做了!


你誤會了, 我指的是在美國的MP3案例上, P2P是違法的
當然P2P不下載沒有版權的東西本來就是合法
saintman wrote:
相關內容,致有35人下載該
索引檔使用乙節,有告訴人測試索引檔之蒐證資料1份(含下
載中、下載完成、所得影片播放結果等蒐證畫面)及上揭網
頁蒐證資料1份在卷可佐,其已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
自屬共同正犯甚明。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
,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請審酌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等情,酌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說是原始供檔案者被抓,那麼下載者勒?
還是這篇的樓主就是下載者被判刑的開山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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