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茲復 台端6月8日電子郵件有關「台灣的節目抄日本節目,怎麼都沒違法」案,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對於電視節目之管理,係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基於尊重媒體專業自主立場,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表意自由,除非播出內容有違反前揭法令或禁止相關規定,否則不便干預節目製作或表現方式等編輯自由。
查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該法所保障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佔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申言之,比照他人電視節目方式另行製作節目,祇是觀念構想之抄襲,尚不是著作權法之侵害,若是重製或改作他人之錄影著作,才可能是侵害著作權。至於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解釋,係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權責,如尚有其他疑義請逕洽該局機關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www.tipo.gov.tw 電話:02-07380007 )。
針對電視節目對社會之影響,本會一向極為重視,惟若節目內容未涉及違法,但有道德或價值判斷等不妥情事,則需藉由媒體發揮自律精神,並由民眾發揮他律力量予以督促,以提升媒體節目製播水準。畢竟法律僅為社會維持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自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來自社會大眾與相關團體的關切與督促(他律),即是促使媒體自律的重要動力。日後您若發現有不妥內容,亦可逕向業者、「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網址:www.attnt.org.tw,電話:02-25798270)反映。另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http://www.stba.org.tw/)設置「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專區(http://www.stba.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02&Itemid=116),如果各界對於目前播出之新聞、節目及廣告內容有任何建議及指教,可隨時上網填寫「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表」,並發送至公會[email protected]信箱,公會將隨時將您的寶貴意見轉知播出頻道,做妥善的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