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衣服捐款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昨天,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黑人『公益自肥』事件是有幕後黑手因為嫉妒而制造的。黑人的『Love Life』T恤義賣在臺灣備受推崇,很多人自發支持黑人的慈善義舉,加之之前黑人在美國高調向范瑋琪求婚,已經使得陳建州成為臺灣近期最有新聞話題的藝人了,讓有些人得了『紅眼病』,制造事端打擊黑人的人氣。


忌妒? 是因為賺很大嗎? 不然純粹公益有啥好忌妒的...除非...嘿嘿嘿
提告?

別傻了

如果真的敢提告早就幹了

就是因為不是問心無愧才會東扯西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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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五月報稅季節準備到來

去年的捐款會被多少「人」拿來抵稅

這一點希望有記者去追

說不定可以意外揪出「幕後黑手」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黑人要做公益真的還學不乖

直接把錢捐出來就好了,為什麼要賣衣服????

不是月入百萬???

以前直接賣,現在賣給通路,並無多大的不同

社會局已說明這是商業行為,不要再去消費癌症病童了

航空母艦 wrote:
不是月入百萬???


一個月入百萬的人說自己欠稅一百萬
欠稅賠本繳不起
我真的很難相信這是月入百萬的人會講的話

哀~~~黑人的砲點太多了
多到他們想告我,我只要一舉證
他們的"專業律師"就沒輒了
真不知道黑人的律師,他的律師高考是怎麼考上的...想到這種告網友這麼弱智的方法
照常識來講因該是告壹週刊才對

(PS又蓋一樓了~~大家晚安)
阿融. wrote:
真不知道黑人的律師,他的律師高考是怎麼考上的...想到這種告網友這麼弱智的方法
照常識來講因該是告壹週刊才對
...(恕刪)


想嚇嚇一群不懂事的鄉民. 這就叫做柿子撿軟的吃. 黑人陳建州的行為真是教壞小孩子.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壹周刊先爆料的,

而黑人在事件後確實說法改來改去,

哈!支持黑人告壹周刊,




如果提告失敗的話,看看誣告罪將來是否有機會成立~

hawilu wrote:
陳建州做慈善被抹黑 經紀人表示要查幕後黑手....
一定要追究幕後黑手,還黑人清白,不排除報警、訴諸法律以查詢網路IP追溯負面消息源頭...(恕刪)


感覺01上許多鄉民
像百萬小學堂一樣舉手吶喊
"選我~"
"選我~~"
然後上台PK

但結局通常是藝人無法過關^^

alazif wrote:
所以他依然一件賣給企業480,至於賣衣服的企業有沒有要捐沒人知道????
若是有企業要捐也會扣除成本假設50好了,搞到最後只捐50??????


根據料人率的最新說法,http://www.wretch.cc/blog/fxxkleo/11757020

----請參考-----
99.2.10公佈改為每件捐款金額為$100元整,
此部份是由四月底發售之LOVE LIFE閃亮亮計劃-心路款開始,
在此之前的捐款金額仍維持先前扣除成本後全數捐出。


再次強調本次改為每件捐款$100元整之計劃尚未開始,
而日後熱血將只免費提供企劃.設計LOVE LIFE相關商品,
不再經手零售LOVE LIFE之相關商品。
全數捐贈金額交由販售通路捐贈,
也改成每件捐贈380元至心路基金會
熱血會盡力維護這個良善的計劃,
也希望獲得各界認同及支持。


----請參考-----
熱血LOVE LIFE X 心路基金會-亮晶晶計畫活動方式

主題:熱血LOVE LIFE X心路基金會-亮晶晶計畫
日期:2010年4月30日開始販售
地點:全省新光三越、摩曼頓14家、一亨13家微笑8家運動用品店
活動方式:購買一件L2T恤每件捐贈380元至心路基金會


---------------


所以說之前只捐不到100元是怎樣?被質疑了,所以不敢拿了,突然衣服的盈餘變成380元了?還沒去檢調單位檢舉你們,現在反倒惡人先告狀要對網友動手??

趕快告!趕快告!趕快告!大家都很想弄清楚為什麼之前只能捐不到100,被爆料以後說可以捐100元,到現在變成可以捐380了?之前的錢跑去哪裡了?郭董捐的錢跑去哪裡呢?

依照料人率的說法,熱寫從來沒有捐超過100元。這些錢到底跑去哪裡了?請快公布帳目,超過50%以上的"必要成本"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

greg6143 wrote:
小心被追ip喔!...(恕刪)


有沒有熟悉法律事務的大大可以提供協助,教大家怎麼樣去向檢調單位檢舉,蒐集完資料以後,我打算主動向檢調檢舉歐郎涉嫌詐欺。最好是大家都一起檢舉,這樣就算有幕後人士想要壓無法輕易壓下來。(這是我的美好想像啦!

歐郎真的是太過份了!!大家也還沒對他怎樣,頂多就是砲他幾下而已,他反倒想要告大家了。

ErickErich wrote:
有沒有熟悉法律事務的大大可以提供協助,教大家怎麼樣去向檢調單位檢舉,蒐集完資料以後,我打算主動向檢調檢舉歐郎涉嫌詐欺。最好是大家都一起檢舉,這樣就算有幕後人士想要壓無法輕易壓下來。(這是我的美好想像啦!無言)

歐郎真的是太過份了!!大家也還沒對他怎樣,頂多就是砲他幾下而已,他反倒想要告大家了。欠揍(恕刪)



你有買t-shirt嘛?


如果有......你可以試圖提出'''詐欺'''告訴................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 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 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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