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C79 wrote:
設定抵押債權順位,自然是該不動產處於沒有其他已設定債權之情況下,雙方相對人依約設定抵押債權順位。
因為該不動產樓主父親將過戶予樓主,按常理來說,即便該不動產仍有向銀行貸款,在產權轉移之時,通常需向銀行進行清償貸款後取得清償證明後進行過戶。
在過戶後,樓主父親即可聲請設定抵押債權人。
我是有聽過不動產的買方會要求賣方提出貸款的清償證明啦...
不過我記性不好,好像要把所有未到期貸款加計利息還給銀行,銀行才會給清償證明。
所以我說樓主一定很好奇,他父子倆要做一筆不花一毛錢的假借貸+假買賣,
要他去把貸款清掉來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就不知道這樣的建議適不適合他了...
如果是我,我會建議樓主去找個法律會計事務所,把自己的狀況跟需求詳細告知,
花個幾萬塊去諮詢如何妥善處理3000萬的標的,比瞎眼求醫、讓蒙古大夫亂開藥來的實在多了!
bigsnoopy wrote:
我爸爸最近要將台北市的房子過戶給我, 但他要我簽3000萬的借據,怕我拿了房子,他以後沒房子住, 用這借據壓我, 如果我爸真的將借據拿去法院要求我清償3000萬, 法官會要求我拿出3000萬元全部給我爸嗎?
法律上, 如果我爸真的將借據拿去法院要求我清償3000萬, 法官會要求我拿3000萬元出來給我爸嗎?
如果借據金錢是一百億呢? 法官真的會要我全部財產賠完, 才扣每個月月薪1/3來賠錢嗎?
這跟在夜店被人下套逼簽本票是一樣的阿!

如果你簽了那張三千萬的借據,你爸就有權力要求你支付這筆鉅額賠償金

是不會將你所有財產用於這筆錢,但是往後的人生,你任何金錢都會被人監視,你爸有權利隨時拿走,因為他是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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