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很直接了當,沒有疑義,是四舅。因為是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說:「四舅...」。(但是如果以法律面來說,四舅根本不知道他是去偷錢,如果是五舅騙他說,那錢是五舅的,請他去幫忙拿過來,那四舅無罪,是五舅要擔。)
但是第二題就比較好玩了,如果他題目中所謂的「本來」指的是錢被偷以前的產權所有人,以法律上來說,那就是十一舅,因為錢是拿來發給十一舅的薪水。
如果他所謂的「本來」,是指在這段話中,這張鈔票是從誰那邊流到十一舅手上的,那就是九舅。因為是「九舅借給十舅,然後十舅拿去發薪水給十一舅。」
但是上面的那個分析並不符合邏輯。因為如果「本來」指的不是產權所有人,而是鈔票最先從哪來的,那答案應該是中央銀行,不是九舅。
所以這個題目根本不應該用選擇題,因為題目本身語意不清,又有瑕疵。
七舅放在八舅櫃子裡九舅借十舅發给十一舅工資的1000元。
問:
1、究竟誰是小偷?四舅
2、錢本來是誰的?本來是九舅、借出後(所有權)為十舅
引用法條 就該題 申論 如下 :
所謂竊盜案件,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我國
法律對竊盜案件之規範,因行為時、地、手段或被害客體之不同,而有下列各種規定:
(一)、刑法之規定 :
1.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 :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a.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
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
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
b.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
監督權。
(2)法律效果:
a.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
以規範。
2.親屬竊盜罪:(刑法第三二四條)
行為人犯本章之罪,但因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
屬間因共居關係,對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
(1)構成要件 :
a.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b.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2)法律效果:
a.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
b.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小偷究竟是誰 ? 小偷偷竊行為所構成犯罪為何 ?
1.小偷係四舅 :
爰四舅被五舅騙去六舅家所為偷竊行為。乃構成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人。
2.四舅之偷竊行為 :
(1)四舅侵入六舅之住所的行為 : 已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
(2)四舅若無發現任何值錢之東西 : 即空手離去,即已屬竊盜罪之著手實施
爰找不到任何值錢之東西,空手離去,為構成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20條第3項)
(三)、錢為誰所有 ?
依題意九舅借十舅金費為1000元,乃為十舅(雇主)發給十一舅(受雇)工資之用途
(雇傭關係)。故1000元該為十舅之所有權。
綜上所述,四舅竊取他人動產不法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二四條親屬竊盜罪,行為人(四舅)與
被害人(十舅)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屬間因共居關係,對
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故四舅之犯罪為法院判定實現與否,仍須由
十舅向法院提出告訴乃論為之。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