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難考题:誰偷錢、誰是小偷。

這題既然是對面強國的考題,關於第二子題”錢本來是誰的”目前全部答案都是錯的,甚麼九舅十舅十一舅?都不是啦~

考公務員的,所以答案只能是:

是黨的,是國家的,是人民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這題既然是對面強國...(恕刪)



不過大大的身家性命可能有危險了喔
因為都把秘密說出出來了~
小心了
因為沒有人可以幫你
我覺得應該是說
題目所稱 「騙」
那行為者 是四舅 但是四舅不知情,因此法律上會認為五舅才是小偷(四舅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並無犯意。)

錢是誰的,也要看到題目問「本來」
如果指的是 這錢一開始本來是誰的,那就是九舅的無疑
但如果時間點是指 在小偷偷的當下,本來應該是誰的?
如果九舅「發給」已經是完成式,那應該已經屬於十一舅的

所以我覺得想了想這題目也沒有這麼簡單^^?
其實這題目有很大的瑕疵。像這種題目如果在國外考,一定是考申論題,要求你解釋為什麼。這其中不單單只有語言理解力問題,還有邏輯性跟法律的問題。

第一題很直接了當,沒有疑義,是四舅。因為是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說:「四舅...」。(但是如果以法律面來說,四舅根本不知道他是去偷錢,如果是五舅騙他說,那錢是五舅的,請他去幫忙拿過來,那四舅無罪,是五舅要擔。)

但是第二題就比較好玩了,如果他題目中所謂的「本來」指的是錢被偷以前的產權所有人,以法律上來說,那就是十一舅,因為錢是拿來發給十一舅的薪水。

如果他所謂的「本來」,是指在這段話中,這張鈔票是從誰那邊流到十一舅手上的,那就是九舅。因為是「九舅借給十舅,然後十舅拿去發薪水給十一舅。」

但是上面的那個分析並不符合邏輯。因為如果「本來」指的不是產權所有人,而是鈔票最先從哪來的,那答案應該是中央銀行,不是九舅。

所以這個題目根本不應該用選擇題,因為題目本身語意不清,又有瑕疵。

eclose wrote:
今年全國公務員考試最...(恕刪)


先姑且不論題目有沒有語病,文法有沒有問題。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這題是"最難考題",那...

大家都考滿分,到底是要錄取誰?
看題目重點 誰偷誰借 答案就出來了

這真的公務員考試???

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說四舅被五舅騙去六舅家偷七舅放在八舅櫃子裡九舅借十舅發给十一舅工資的1000元

四舅偷

九舅借 所以錢本來他的







魚漂兒 wrote:
看題目重點 誰偷誰...(恕刪)
五舅是騙子,主嫌犯,教嗦罪,跟四舅一同論處.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說四舅被五舅騙去六舅家偷
七舅放在八舅櫃子裡九舅借十舅發给十一舅工資的1000元。

問:
1、究竟誰是小偷?四舅
2、錢本來是誰的?本來是九舅、借出後(所有權)為十舅


引用法條 就該題 申論 如下 :

所謂竊盜案件,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我國
法律對竊盜案件之規範,因行為時、地、手段或被害客體之不同,而有下列各種規定:
(一)、刑法之規定 :
1.普通竊盜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 :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a.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
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
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
b.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
監督權。
(2)法律效果:
a.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
以規範。
2.親屬竊盜罪:(刑法第三二四條)
行為人犯本章之罪,但因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
屬間因共居關係,對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
(1)構成要件 :
a.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b.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2)法律效果:
a.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
b.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小偷究竟是誰 ? 小偷偷竊行為所構成犯罪為何 ?
1.小偷係四舅 :
爰四舅被五舅騙去六舅家所為偷竊行為。乃構成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人。
2.四舅之偷竊行為 :
(1)四舅侵入六舅之住所的行為 : 已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
(2)四舅若無發現任何值錢之東西 : 即空手離去,即已屬竊盜罪之著手實施
爰找不到任何值錢之東西,空手離去,為構成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20條第3項)
(三)、錢為誰所有 ?
依題意九舅借十舅金費為1000元,乃為十舅(雇主)發給十一舅(受雇)工資之用途
(雇傭關係)。故1000元該為十舅之所有權。

綜上所述,四舅竊取他人動產不法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二四條親屬竊盜罪,行為人(四舅)與
被害人(十舅)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屬間因共居關係,對
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故四舅之犯罪為法院判定實現與否,仍須由
十舅向法院提出告訴乃論為之。
eclose wrote:
今年全國公務員考試...(恕刪)


1.四舅
2.九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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