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夢 wrote:
正在追尋黑心雞排老闆...(恕刪)
小杯子還有可愛的一面.........曾跟管妹鬧彆扭而“太氣憤了”!?
那時候是在撒嬌嗎?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媒體爛歸爛,但是也是...(恕刪)
康士坦丁 wrote:
wrote:
不知您想表達啥呢? ...(恕刪)
閣下真的都不記得自己發過什麼文喔?
在下來提醒你一下吧........
fisheries wrote:
1.我講的路霸的基本定義精神"長期霸佔以為私用"跟交通部的路霸認定標準有違背嗎?
2. 說真的不太了解您所寫的倒數第二行在寫些什麼? 只能僅量說明給您聽.民法第十章項下有27條請仔細研讀,並做點功課搞清楚每個辭彙的意義再問會比較好吧
1
.別人提出疑問,並以法條為依據,你不自己去搞清楚,就只反問「....有違背嗎?」
2.別人解釋完你也不看(或是看不懂、或是無法反駁....),就只會叫人家去仔細研讀並作功課.....
在下前文回覆閣下的方式也只是用這種手法而已......
另外閣下口中的「法界人士」的說明,似乎和在下之前問過的警察說的一模一樣.....
有法界人士現身說法理,在下又遇過警察實務上說可開單告發.....不知道閣下到底還要硬拗什麼?
如果你說看事、看人、看狀況....有時候會有模糊空間.....等等,我倒能接受
但是閣下卻一昧反駁別人提出的看法,而且理由通常就是簡單一句:「你解讀有誤,我才是對的....」
法條的解讀憑什麼是你說了算?閣下是大法官嗎?就算是大法官,也不是一個人就有資格做出法條解釋的
正因為對法條不同的解釋,所以會有相似案例不同判例、所以需要上訴制度、所以需要大法官會議.....
否則直接請fisheries一個人不就一切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