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在台灣撞傷行人的刑事民事責任太低,所以駕駛人都不怎麼害怕。在美國開車,看到行動不便行人要過馬路,可以說是「嚇得」遠遠要停下來,就算沒去撞到,你逼得太近把他嚇得跌倒,官司也吃不完的。以前一個在數學所工作的室友,清早要去研究室,行人號誌綠燈,穿越馬路時被一個剛整夜party回來無照酒駕的年輕人撞倒拖行,嚴重腦震盪,雙腿骨折,後來坐了很久很久的輪椅,人也變得遲遲頓頓的。原本他要出國唸書的計畫就喊卡,研究助理的工作也停了,對方好像也沒賠到多少萬(一直喊沒錢)。如果再美國應該是會賠到要破產。
不能說國情不同民情不同,我們就不去想法改善。也不是一直講美國多好等等,美國社會也有很多狗屁倒灶的事。其實在台北,也漸漸有較多受過良好教育的駕駛人對行人很客氣尊重了,會爭道的大多是營業車輛或是年輕氣盛的。
我覺得現階段應該將交通號誌的設計改一改,大部分的台北駕駛人你給他紅燈,他還是會停下來,如果你只給他有限時間的綠燈要右轉,而人行道也相同綠燈,其實駕駛人也會很頭大,不轉過去要變燈了,可是行人又很多。我以前曾在台北開車數年,這種情況下有時燈號變換兩三次我都還轉不過去,都被後車叭死了。如果號誌能改成行人專用綠燈時間,雖然要多等一個燈,可是人車不爭道反而比較順暢。
No day but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