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跟公司法務部門的人吃飯,順便詢問一下相關問題他是說公司可以主張 懷疑 員工欲洩漏公司機密,或欲帶走公司客戶資料…等等的懷疑下開啟的而且雇主看的是公司的電腦,不是員工的私人手機和筆電雇主可以主張 事先不知情 員工使用公司電腦處理私人事務所以沒有侵犯隱私 的問題(是說你朋友沒有手機嗎 幹嘛不用自己的手機 處理事情跟發line?)還有要嘛就直接告,寄存證信函是嚇唬不了公司的。相信出得起 請一個人給月薪20萬的公司老闆,手骨應該很粗,是不會怕去開贏面大的庭。一個民事訴訟的庭,至少花十萬起跳樓主自己可以評估 這個告訴打下去贏的話求償可以賺多少,輸的話對方求償要賠多少。
CHOTOMHA wrote:各位大大好以下代朋...(恕刪) 所以總歸一句話你用公用電腦在上班時間用你私人的事, 不然哪來的你私人的訊息不能打開之說; 要告可以啊你看它還可以去哪邊找這種能讓你做私事一個月還要付你20萬的工作! lol 得了便宜還賣乖就這類人.
CHOTOMHA wrote:各位大大好以下代朋...(恕刪) 台灣很多公司及老板,為了省錢,把智慧手機及網路配給都叫員工用自已的所以,常常有自已手機拿來作公司的事我覺得很不好,公司如果福利好,主管好,當然不計較如果樣樣機車,員工也會樣樣機車,很公平建議主管們,叫員工去作牛作馬,記得該配給的要配給。還有,別用公司理由,翻動私人手機及訊息,犯法的,不給看是應該,誰叫老板不配給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