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薇小姐 wrote:
我有向R主管表示:如...(恕刪)
IVY小姐、雖然公司很爛很二劣、但是說實說、如果多少能拿到錢、我倒寧願是自願離職

因為現在很多公司、特別是大公司、一看到非自願離職、你覺得人資第一印象是什麼??

一定會認為你多少有問題、你可能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不用想說你還可以當面解釋

另外很多人資對於跟上一任雇主有糾紛、或者是說上一任雇主壞話的人都會大大扣分

這的確不公平、但是你想想、現在一家不錯的公司、一個職位可能有上百、上千人來應徵

他又何必冒這個風險去找被資遣的人甚至是跟上一任雇主有糾紛的人來呢

小弟待過或面試過幾家大公司、他們都一定至少要跟你上一任主管通過電話來確認你的背景、所以很無奈

我也不想看到爛公司能用這種爛方法趕走人、可是你真的要權衡一下輕重看看、畢竟我們不是當事人
加油囉

法規 這樣規定 解釋未必是自己說的算 搞清楚狀況
而且你的勞資爭議問題 屬上班地點 工作地點在台北市 就歸台北市勞工局管轄
大公司 是多大 你的名聲有這麼出名嗎 小小業助 ?! 不要自己貼金
一位朋友 在世界百大企業上班 領失業保險 都不怕臭 貴公司 是台灣前十大嗎?
想太多

失業給付是從就業保險基金給付
跟勞保八竿子打不著
這句話 更是鬼扯蛋 會付你錢的是勞保局 除非你走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
不懂 不要裝懂
三十八萬四千元 更瞎 年資都未滿一年 投保4多萬元 你所得最好有這麼高 保這麼高對你力 (有力你的事證)
行文去勞工保險局 檢舉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二項規定 以多報少 或是以少報多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期短報
或多報之保險費用金額 處2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幾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失業幾付 幾付標準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 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發給自申請人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地15日起算.....其餘自己去翻書
你以為他投保年資 這麼長阿 真不知道38萬 是你自己算還是勞保局算的
你又是依據哪條法規計算
就業保險法於96年1月29日公佈 31日施行
相關實務作業 自己去翻書...
其他問題 去翻書 或是問專家
01法律顧問 不算 01勞工問題專家 不含在內 嘴砲族也是
真正高手 一邊自助救濟 一邊檢舉公司違反相關法令 不過勞工局 日理萬機..(我可沒說 閒閒下班) 自己多保重
很多自己的權益 勞工局 勞委會 是不會主動告知
檢舉單位 有 勞保局(個人認為最有效率)
最混是地方機關勞XX
至於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XXX 每次 本人都是去吵架
如果所在地 非直轄市 可由台灣 北中南 三個勞動檢查所 電話檢舉
直轄市 請洽勞工局下勞動檢查處
至於勞安人員 半桶水 聽聽就好
勞安人員大部分沒有技師執照居多 都是狀況外
搞不好 連勞工安全衛生法 何時訂定 何時修過法 都不知道 真是笑死人的專業
小弟不用考 畢業等同乙級資格 根本沒路用 勞動檢查員來 太菜 還會被本人修理
不過小弟早已脫離苦海 因為 看不下去..全世界台灣勞工算是可憐...比軍公教 農保還不如
老的檢查員 也要尊重我半分 憑什麼? 實力啦
法規 條文 懂得比他們多 太機車 就投訴 所長
這邊有檢查員嗎?! 哪一組的阿
受委屈 可以翻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台灣X方基準法
可以安慰一下自己
打好多字喔 要收錢的耶 有問題 請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縣市民眾 建議到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可能預約時間讓你 等到頭髮白

P.S沒有法條一定贏 只有證據夠不夠充分 還有不要亂簽字 就這樣
滿意的話 加個分吧


Yuri本名:(ますだ ゆり) 1997 avex tuneに所属 avexとの契約は2008年4月に契約解消していた m.o.v.e 芸能活動を終了
其實我並沒有要和公司翻臉的想法
只是想就事論事
第一、我和R主管溝通過,八里這個職缺,不是非要我不可。R主管也同意還有另外的人選
第二、雖然工作性質類似,但仍增加了進出貨和點貨等工作事項~這和原本面試的工作內容是不同的
而且,當初這份工作並無說明需要配合輪調
第三、薪資相同,但我要付出更多車資和其他成本,相對的來講,其實是等於變相減薪了
第四、距離仍然是我無法接受的主因~~公司後來說願補助每月500,為期半年的車資
但這和現實差距太遠,而且,我並無任何交通工具,另外,那半年之後呢?
我對公司的態度很明確~
如果要我走,那就資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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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推.....
貴公司想要你走, I小姐想要拿錢
用此方式, 應該是雙贏
雖然政府給錢的名目不同
但一樣是勞保投保薪資之6成, 拿6個月
雇主又不用發資遣證明, 免去不必要之麻煩
應該可一試......
利用此版面再表達一下小弟看法...
1.三大過畢業, 是否屬"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
自有許多案例及判例可參考, 若有空可上相關網站參考
但, 據小弟之認知是"屬情節重大者"
2.版上各位大大所提之意見, 其中當然包含小弟之意見
看看聽聽就算了, 裡面有些言論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真的是純參考, 小弟並沒有說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
但請考慮你將在其中所花的人力物力
公司大一點,都有法務部門有時間陪妳玩, 但你有嗎?
各取所需, 是小弟一直強調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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