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iburi wrote:純發問一般像這種跨國的司法犯罪什麼情形下罪犯才會被遣送回本國?什麼時候才會直接適用該國的法律呢?...(恕刪) 理論上,有跟對方簽訂罪犯引渡協議時或者受害人是本國人等實務上,看你或你老爸跟政治人物熟不熟這次這批跟政客不熟,所以.......
heroo wrote:那情況四呢台籍詐欺犯在菲律賓被抓,被害人為大陸人==>由??審判 再怎麼看也不是由台灣審判, 至於是大陸還菲律賓, 他們倆個國家自己去喬台灣人在美國開車違規導致他人受傷致死, 這誰判? 美國犯了當地的法, 當然由當地審判假設荷蘭嫖妓不犯法, 台灣人在荷蘭嫖妓, 當然也沒罪, 不會因為他是台灣人, 而台灣不承認嫖妓合法, 在荷蘭嫖妓就變成犯法有些是可以送回台灣審判, 但是前提是要兩個國家有簽 罪犯引渡協定台灣有沒有跟菲律賓簽, 我不知道, 基本上我持懷疑態度, 台灣不是國家, 只有一些有拿台灣金援的小國會把台灣當大爺簽來讓台灣爽, 所以當初台灣內部在鬧甚麼 我也看不懂感想: 一群智障被大便利用菲律賓有可能會沒有法條來讓詐騙合法嗎? 不可能, 至於對於有些頭腦裝大便的人的辯解, 說在當地沒有菲律賓人受害, 菲律賓沒有權力辦, 那簡單, 我在英國當街把台灣人的頭給砍下來, 我跟被害人都沒有英國籍, 依照頭腦大便人的邏輯, 我可以再砍下一個 題外話如果可以, 誰不想以出生國為榮, 不過要我是非不分 盲目推崇台灣- 我做不到丟人現眼事一堆, 累積久了就變成像我現在這樣- 瞧不起台灣
太過份了怎可以這樣大陸怎可以用詐騙金額來量刑呢這無異是大力打擊犯罪在台灣根本就不會這樣啊台灣有人權多了啊台灣都是保障犯罪者的人權啊啥? 普通好人怎辦?切...人權團體關心的都是犯罪者的人權你被害就是你死好活該
在台灣同樣罪行最多判7年那還是主謀首惡才可能有的待遇(而且很少判到7年)服刑1/3(還是1/2有錯請指正)就可申請假釋所以絕大多數的詐欺犯大概最多2年就出獄了那個民代再提引渡他們回來受審的話我們就公佈名字讓大家認識用選票來唾棄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