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真的應該廢除

這是把台灣當作是罪犯的瑞士嗎??
"不管你在其他地方幹了甚麼,來台灣就對了,台灣司法會免你一死"
今天發這篇文章,我想無關政治,純粹紓發個人感覺,剛看完486的大丈夫週記裡的一篇討論反對廢除死刑的文章
內心忽然有把無名火,真的這些搞法律的人都應該讓他們嘗嘗受害人的感覺,國家給你權力執行死刑,結果你卻不用
搞的台灣社會現在犯罪的人有侍無恐,動不動就又駭人聽聞的兇殘殺人新聞,所以在這裡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也想請問各位,如果今天要從網路號召一個反對廢除死刑的大型集會抗議活動,是不是有可能會成功,亦或是有什麼其他的辦法可以表達我們的憤怒及抗議,說實在的,我從來沒有參加過任何抗議的活動,但是如果有這樣的一個活動,我一定請假參加,真是氣死我了

missionkong wrote:
如果今天要從網路號召一個反對廢除死刑的大型集會抗議活動,是不是有可能會成功,


有可能啊,聯絡一下白曉燕基金會試試看.

不過台灣權貴都是搞法律出身的,他們會鳥你才有鬼.呵~
看新聞說就算是已廢除死刑的國家
國民大部份還是不贊同
這樣怎麼會是未來的趨勢呢?
想無!!!
天氣預報 wrote:
對了我記得後來有改成...(恕刪)


就單一案件犯數罪名是採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

若分別犯下不同案件
採第七十九條之一 (合併刑期)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
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意思是~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ex:恐嚇罪判50天,誹謗罪判40天
合併刑期後的應執行天數只要在50天到90天之間都是合乎規定的。)
(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而台灣司法體系採法官自由心正,
法官是經個案事實的認定與刑法上的刑期下去做判決的,
至於判決的刑期為專業領域,小弟無法評論

而就目前王部長的政策
採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可行性,小弟無法苟同!!
太多政策及措施都未健全
綜觀王部長的作風
再算她不廢死刑,執行判決書到她手中
她還是簽不下手,所以等同默許廢死刑!!!
我是認為要廢除OK但是這犯人永遠不得假釋出獄要在監牢關到老死為止..........

可是看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模樣實在是不可能......

我覺得比較OK的替代方案是鞭刑.........
守法的人與被害人就是注定該死嗎????????????


看來01鄉民很渴望一本死亡筆記本本吖
廢啥廢? 請支持!!!

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123 123 123
到現在還沒看過一個報導是有關被害者讓加害者一命還一命的"案件"....連最近的新竹孝子被活活打死那個當媽的也能原諒兇手....我們這些局外人..能說什麼...

不知道有沒有殺手派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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