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預報 wrote:
對了我記得後來有改成...(恕刪)
就單一案件犯數罪名是採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
若分別犯下不同案件
採第七十九條之一 (合併刑期)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
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意思是~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ex:恐嚇罪判50天,誹謗罪判40天
合併刑期後的應執行天數只要在50天到90天之間都是合乎規定的。)
(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而台灣司法體系採法官自由心正,
法官是經個案事實的認定與刑法上的刑期下去做判決的,
至於判決的刑期為專業領域,小弟無法評論
而就目前王部長的政策
採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可行性,小弟無法苟同!!
太多政策及措施都未健全
綜觀王部長的作風
再算她不廢死刑,執行判決書到她手中
她還是簽不下手,所以等同默許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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