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天又在01看到有人被釣魚(PS2那篇)
可是在我印象中,很久以前警方釣魚不就被大法官釋憲是違憲的嗎?
(因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怎麼時不時還可以看到有人被釣到?


難不成是我記錯了
你是說賣ps2主機,順便把自已的ps2盜版片賣或送的那個嗎???
那應該不是網路釣魚..因為先有犯罪行為、意思(如上網賣盜版片...),然後有人檢舉才被捉...

一般網路約魚應該是指執法人員主動徵求(引誘) 對方為犯罪行為,其原無犯罪的意思(如賣春、賣盜版片),待對方真的受引誘為犯罪行為後,再捉人...

記得現在捉網路援交,警方在網路上都要把對話內容留存,以釐清不是警方先引誘他人犯罪...
聽說有些買家會故意問你,買主機有沒有送片子,或是有沒有賣便宜的片子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害我最近也想賣ps2可是有改過心臟

會不會遇到釣魚的說我非法改造
艾德華仔 wrote:
聽說有些買家會故意問...(恕刪)


這應該是那些職業檢舉人的把戲吧。不少人靠這賺錢(與對方和解可抽成)...
先設陷井讓你跳,然後再去報案捉...

事主一定會怕上法院留案底,一般會與代理商和解...付出高額賠償金後,代理商再與檢舉人分紅吧...
因為是第三人引誘後,由代理商檢舉,警方受理報案後,樂得完成這種簡易破案的刑事案件,
可憐的事主很難去證明受到釣魚...
蘋果飯 wrote:
近幾天又在01看到有...(恕刪)

請參考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4558號判決、93年臺上字第330號判決、98年臺上字第362號判決、
94臺上字第5479號判決、95臺上字第67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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