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算八卦吧)
其實可以比較一下台日的犯罪被害者保護法?
這是日本的犯罪被害者保護法--
也就是本村洋先生因為帶著彌生小姐的遺照進法庭被拒絕之後,
在社會震怒之下出現的法案:
http://www.cc.matsuyama-u.ac.jp/~tamura/hannzaihigaisyahou.htm
這是台灣法務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http://www.cvpa.org.tw/newlaw98/info.htm
為不懂日文的諸位解釋一下,
日本的犯罪被害者保護法著重在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的權益,
包括讓被害者也能在法庭上陳述自己意見、以視訊方式傳喚被害者出庭作證、
還有撤廢性侵案件的告訴時限等等,
然而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通篇就只有一個"錢"字,
至於其他方面,根本闕口不提。
大概我們的法務部認為犯罪被害者需要的補償,就只有一個錢字吧!
喔,當然,王清瘋認為,犯罪被害人除了錢之外,還需要"慈悲寬恕",
所以我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天到晚在做的,就是教被害人"做菩薩"...
(這篇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