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說塑化劑的事情 跟台灣衛生法規的問題

看了 爬了01不少 文章 怎麼送驗結果 版本這麼多 以誰為準阿 衛生局?!
台灣食品藥物管理局 都不接受 人民檢驗
還是民間業者?!

個人是覺得送台灣食品藥物管理局 比較有公性力 畢竟是他們發現

結果食品藥物管理局 又要人民自費送驗 或是送衛生局!
好像又不關他們的事情 怕什麼嘛?
受奬的技正 露面 鄉民猜會發生什麼事情

偷偷告訴大家 進口商品要注意 ...
有些事情 不太方便說...咳..他們會說請洽消保會

鄉民 有這單位嗎?!

因為不太能認真打 所以要打的亂一點

也偷偷告訴鄉民2008年 就有單位在研究DEHP於女性身體含量

說太多 可能會被砍文 或是關切

總結:就是中央推給地方 地方說等候中央裁示

對喔 住久了 都忘記 歡迎光臨 台灣


如果拿勞工問題 跟我國衛生相比較
衛生問題 確實比較嚴重

媒體人 wrote:
看了 爬了01不少 ...(恕刪)

樓主腳好了嘛?
道不同,不相為謀
roger6515 wrote:
樓主腳好了嘛?...(恕刪)


沒去上班 翻翻書本
外敷 內服
效果很快


多謝關心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看到為衛生署 要修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看當內容 一個字形容 想賺錢的人 可以試試看 目前為常見是違反第六條
罰責也不會 很重

利潤空間還不錯,走海關就可以進來....
只要有大盤 願意收 一個月 進帳百萬 不是問題
但是目前 已經飽和

不過網路拍賣 還有一點機會 地方主管機關 很難抓的到

回歸正題
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參照各國法令,化粧品廣告多無事前審查之機制,為符合國際趨勢、促進經濟發展,並使政府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乃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將原有廣告審查人力投注於加強化粧品廣告之監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並加重違規業者(如製造、販賣、廣告商或網路業者)及傳播媒體(如報章雜誌、電視、電台、系統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爰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並增訂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提高罰鍰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刊播違規廣告之業者刊播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增列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二)



笑到肚子痛 誰會大辣辣的宣稱有醫療效能。
業者會不知道 廣告是否有違法之虞...

第三點 這之前 新聞就有說到 見證人要附帶責任.....現在誰敢說 商品百分百有效 又不是藥品
除了地下電台 可是地下電台好像都是賣藥

官員 果然想法不是我們考不上公務員的平凡人能理解
我說 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 進口商 又省下一筆申請費用

官方說法 據統計資料顯示,現行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廠商送審之核准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惟實務上,違規廣告卻日益增加,經查多係未經申請核准,顯然現行制度僅約束守法廠商,尚難有效遏阻違規廣告。為使政府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將原有審查廣告之人力,改投入於加強化粧品廣告之事後監控與取締,並促使廠商自主管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核准制。


我想說 那食品 也可以由廠商自主管理 如昱伸公司 雖然一個是食品衛生管理法 一個是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官方說法:新增第二項,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促使業者自律,維護消費者權益。


修正的條文是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之一
第三十條之二
這兩條 是新增

修正資料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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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失控的台灣 衛生單位
結論:太多漏洞 可鑽....
還有很多秘密 不能說....

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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