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了一件事(文章有點長)
我將網路上看到的一封文章,轉寄給一個朋友(註明出處及原作者名稱,該文章也在許多論壇上被人轉貼)
而那位朋友將信件再轉寄給其公司內部的同事
但是,我卻收到從他們公司內部的人寄給我的回信,那封信收件者只有我一人。
在還沒有去收信之前,那個朋友透過msn告訴我,他將信件轉寄出去,而他的上司回信給他及公司其他同事(應是以全部回覆的動作,收件者是該名朋友及公司部門內群組名稱)
他問我說「要不要看看上司寫了什麼?」就把信件再轉寄給我。
收信時,發現同一個標題有兩封信,且另一個是我不認識的mail
因為那封回信直接就是在批評某政黨,直接反駁該文章內容的論點。
而我也回信了,就這樣一來一往之下,那位上司的言詞更加的瘋狂,充滿了政治的憤恨
因此,想請問大家
如果說在網路上公開與某人的來往的e-mail
已將對方任職公司名稱、名字及mail帳號全部刪除
這樣一來,有會怎樣的法律問題嗎?
信件的內容是一些罵政黨、社會、經濟現象的內容
而也有一些文字用暗示性及明示性的語言在指責另一方。
另外,若是將這些信件放在個人網路blog裡
只寫出那個人的名字,這樣會犯了怎樣的法律呢?
麻煩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而也有一些文字用暗示性及明示性的語言在指責另一方。
另外,若是將這些信件放在個人網路blog裡
只寫出那個人的名字,這樣會犯了怎樣的法律呢?」
這種情形已經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了喔!!!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你的情況是用往返書信的內容來達到批評的目的,故屬於侵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
所以適用毀謗罪而非刑法第309條公然汙辱罪(本罪處罰較輕)。
公然汙辱罪和毀謗罪的差異在於,公然汙辱最是抽象的漫罵(舉例罵人為豬),而毀謗罪則是指摘具體內容。
再來你的情況又是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情況,因為使用文字和圖片比用說的侵害性還大,故刑罰比第1項還要重。
大大看是要道歉還是怎樣,毀謗罪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罪,
第三百十四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罪簡單白話來說就是對方要提起告訴,檢察官、法官才會受理的案件,
如果對方不跟你計較不提起告訴,檢察官、法官不能主動受理。
如果對方還不知道的話趕快刪除文章吧!!如果知道了的話,道歉吧!!請求原諒別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