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與他人的網路信件的法律問題((文章有點長))

最近發生了一件事(文章有點長)

我將網路上看到的一封文章,轉寄給一個朋友(註明出處及原作者名稱,該文章也在許多論壇上被人轉貼)
而那位朋友將信件再轉寄給其公司內部的同事
但是,我卻收到從他們公司內部的人寄給我的回信,那封信收件者只有我一人。
在還沒有去收信之前,那個朋友透過msn告訴我,他將信件轉寄出去,而他的上司回信給他及公司其他同事(應是以全部回覆的動作,收件者是該名朋友及公司部門內群組名稱)

他問我說「要不要看看上司寫了什麼?」就把信件再轉寄給我。
收信時,發現同一個標題有兩封信,且另一個是我不認識的mail

因為那封回信直接就是在批評某政黨,直接反駁該文章內容的論點。
而我也回信了,就這樣一來一往之下,那位上司的言詞更加的瘋狂,充滿了政治的憤恨



因此,想請問大家

如果說在網路上公開與某人的來往的e-mail

已將對方任職公司名稱、名字及mail帳號全部刪除

這樣一來,有會怎樣的法律問題嗎?

信件的內容是一些罵政黨、社會、經濟現象的內容

而也有一些文字用暗示性及明示性的語言在指責另一方。

另外,若是將這些信件放在個人網路blog裡

只寫出那個人的名字,這樣會犯了怎樣的法律呢?

麻煩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信件的內容是一些罵政黨、社會、經濟現象的內容
而也有一些文字用暗示性及明示性的語言在指責另一方。
另外,若是將這些信件放在個人網路blog裡
只寫出那個人的名字,這樣會犯了怎樣的法律呢?」
這種情形已經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了喔!!!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你的情況是用往返書信的內容來達到批評的目的,故屬於侵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
所以適用毀謗罪而非刑法第309條公然汙辱罪(本罪處罰較輕)。
公然汙辱罪和毀謗罪的差異在於,公然汙辱最是抽象的漫罵(舉例罵人為豬),而毀謗罪則是指摘具體內容。
再來你的情況又是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情況,因為使用文字和圖片比用說的侵害性還大,故刑罰比第1項還要重。

大大看是要道歉還是怎樣,毀謗罪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罪,

第三百十四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罪簡單白話來說就是對方要提起告訴,檢察官、法官才會受理的案件,
如果對方不跟你計較不提起告訴,檢察官、法官不能主動受理。

如果對方還不知道的話趕快刪除文章吧!!如果知道了的話,道歉吧!!請求原諒別提起告訴.....
內容一直是對方在罵我,想要放在我個人的blog上,是因為受不了對方莫名其妙的漫罵
而且,對方一直在批評政黨、社會、以及我個人的做法。

若我將信件放在公開論壇,也將對方的公司名稱、名字、mail給刪除,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放在個人blog裡,也會刪除對方的公司名稱、mail,僅以名字出現,這樣會有怎樣的法律問題?

還是,我只能任他這樣的漫罵,別無他法?


再一次感謝夏彌的回應

謝謝大家
在私人的blog貼上比較沒有問題,但是還是要把人事物隱藏比較妥當.
但是以你說當事人的個性跟行為,怕他萬一搜尋到你的BLOG,我看會對你有作為.

在公共論壇上完整公開,就算是把人事物隱藏,沒有經過對方同意還是會爭議違法(個資法)
如果用轉述的方式,直接講你是跟某人的對話,把意思表達出來,而不是直接貼上,一樣可以有討論的目的在


唉~ 跟立場不同的人討論政治社經議題是最沒營養的
百害無一利,我看還是看開點,現在的社會沒辦法也沒必要誰改變誰了
不要去影響他人就好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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