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我司是台灣品牌,且是連鎖店,並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成功
想針對【美國、中國、韓國、日本、馬來西亞、越南、加拿大、新加坡】做以下三點的詢問:
1.若國外也有同樣名字的品牌(不確定有沒有在國外註冊),我司可以主張在台已有註冊商標,對國外品牌聲請異議或評定嗎?
2.若要對國外聲請異議或評定,各國的聲請期限是多久呢?
3.商標法第63條有提到【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若我司品牌已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成功,怎麼樣才算有使用證據? (ex:從台灣運送商品至當地、至當地參展、至當地辦快閃活動這些算嗎? )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