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已註冊商標,可對國外相同名字的品牌聲請異議嗎?

前提:我司是台灣品牌,且是連鎖店,並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成功
想針對【美國、中國、韓國、日本、馬來西亞、越南、加拿大、新加坡】做以下三點的詢問:

1.若國外也有同樣名字的品牌(不確定有沒有在國外註冊),我司可以主張在台已有註冊商標,對國外品牌聲請異議或評定嗎?

2.若要對國外聲請異議或評定,各國的聲請期限是多久呢?

3.商標法第63條有提到【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若我司品牌已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成功,怎麼樣才算有使用證據? (ex:從台灣運送商品至當地、至當地參展、至當地辦快閃活動這些算嗎? )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覆~
xuan0628 wrote:
前提:我司是台灣品牌,且是連鎖店,並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成功

講難聽點~
這麼摳就別當老闆,有需要摳成這樣??
這麼專業的問題就想到網路白嫖~

先付諮詢費再詳談吧~
xuan0628 wrote:
若國外也有同樣名字的品牌(不確定有沒有在國外註冊),我司可以主張在台已有註冊商標,對國外品牌聲請異議或評定嗎?

除非是很大很有名的企業才有可能,
不然誰先註冊誰就先贏.
在某地註冊只是代表擁有某地的權利而已.

商標法第63條有提到【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若我司品牌已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成功,怎麼樣才算有使用證據?

國內的商標法只適用於國內,
每個地區有每個地區的法律,
要符合的是當地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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