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蔣大說的
01 所有廣告都丟給驅動媒體~~那小弟麻煩請
驅動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莊先生 出面說明誰是奧小姐~
他的道歉是真是假? 驅動需不需要對不實廣告負責? 如果不需要~~那誰需要 SONY、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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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實廣告 公平會:激增
2010-11-09 01:36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近來,公平會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也愈來愈重,網路廣告案件佔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重達到33.8%。
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至於何種型態算是「廣告主」,公平會指出,依公平法第21條規定,如果廣告所載網站的經營主體,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那麼廣告不實的責任就由網站經營主體負擔。
還有購物網站的供貨業主,因為商品銷售及廣告內容,而與網站經營者間有實質密切的合作關係,公平會指出,也應與網站業者共同負廣告不實責任。
此外,公平會說,部落客為文推薦商品或服務,如果故意共同與廠商做不實的宣稱,那麼除了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公平會也會對部落客依公平法進行與廠商同樣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