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車與他車發生碰撞(當下有報警處理)..因為保險之間肇責比例談不攏...最後兩方決定不辦理出險..決定由雙方車主自付自己損壞的費用...此時我的保險專員要我(車主)拿印章到保險公司去蓋銷案....但我的認知是:雙方都沒有辦理出險.那跟保險公司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我的專員卻要我拿印章到保險公司銷案?想請教大家1.雙方都沒有辦出險.......如果要銷案是要到警察單位銷案還是到保險公司?2.那去警察單位或到保險公司是必須要辦理【和解】的簽章、還是【銷案】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