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瞎的交車記

不對,應該這麼說
如果你是老闆,會不會扣這兩種情形一樣的薪水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wunan大大

你不是大開眼界.....是好像根本沒睜開眼吧

本人從未主張10分鐘跟兩小時是一樣的.......只是說都是失約

遲到十鐘跟遲到2小時扣的錢當然不一樣.........但是有人卻說遲到十分鐘可接受遲到兩小時才不能接受

法官對搶10元跟搶120元的刑責不一定相同......但一定不會說搶10元可接受搶120元才有罪

要批判要看清楚他人的主張

八個
七個
太屌了!
到哪裡都可以炮!
先去把自己的XY搞清楚啦!

搞不清楚現在哪位是消費者?
哪位是經營者或管理者?
這裡可是單車消費經驗分享
有沒有搞懂?
^_^Y
joekiller大大

上次很多人教你的刑法公共危險罪跟傷害罪不會同時成立.......不知你學起來了沒有

這次只提醒你一下....回應他人發文儘量針對內容.....才能言之有物也訓練你的思考力

deven68200 wrote:
邏輯很簡單的......樓主大大公佈了店家名字當然也應該接受同樣的標準檢驗
我有公佈樓主的姓名明電話嗎.......如有還請你告知....現在換我跟妳
如果照你的邏輯.....你既然要求我公布就請你自己公佈吧......講邏輯要想清楚的...(恕刪)

你的邏輯太簡漏了, 少了一些重要的東西

你所謂的檢驗標準是你首先提出來的, 而且現在除了你之外似乎並沒有任何人認同
所以當你用這種方式質疑別人時, 你自己就應該先公佈自己的姓名電話地址
來表示你自己坦蕩蕩不怕別人檢驗, 認同自己的說法, 這才是你最有力的支持
你現在一直逃避不公佈, 不就表示連你自己都不認同自己的想法
那你是要拿什麼立場來要求別人?

再來, 你沒有公佈, 但是你要求樓主公佈, 所以我以同樣的標準要求你公佈
你可以要求別人公佈, 別人就不能要求你公佈嗎?
難道你不能接受別人用同樣的標準來檢驗你? 你這是什麼雙重標準?
不用再凹了啦, 你趕快公佈自己的姓名電話地址先
不然根本就沒有在繼續討論下去的必要了, 你的謬論根本就站不住腳

現在你又回頭來要求我公佈, 但問題是....公佈姓名電話地址這件事是你提出來的想法吧
你難道不應該對自己的標準負點責任嗎?
你要求樓主公佈, 我要求你公佈
結果你又反過來要求我先公佈, 那樓主也可以反過來要求你先公佈阿
不管你怎麼坳, 你的檢驗標準最終都會回到你身上
所以你要是不先公佈自己的姓名電話地址來遵守自己的檢驗標準, 做個開頭示範
那你的檢驗標準就是個屁, 你的檢驗標準就是在瞎扯蛋

這個邏輯你你還有什麼好坳的?
反正你不公佈先, 大家就沒必要再跟你討論下去
說來說去都是你在說, 所有人都公佈了, 就只有你自己不公佈
這種白痴遊戲你自己去玩吧



至於你的10分鐘跟兩個半小時一樣也是遲到的理論
這種沒營養的話題, 就懶得再跟你說了
對付轉移焦點烏賊戰的最好作法就是不要在去回應
這樣有心人士的巴掌就拍不响, 就炒作不下去了
玩球囉~~~
我搞不太懂這篇討論 現在到底在吵什麼

不就是失約這個事實

樓主發這篇的文章 一開始就清楚的表達

消費者跟店家 買東西 店家卻失約

讓消費者 平白無故的等待2小時

讓本來要去買車的消費者 變成不想買

讓高興期待的情緒 變成失望生氣的情緒

然後 上來01 告訴大家 這個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這跟店家後來怎麼去補救 跟什麼失約多久 買車給多少折扣 有什麼關係?

扯來扯去 還要公佈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現在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消費者主義 講白一點 如果不失約 店家做的好 會有這個討論串出現嗎

01上的取暖文也不少 如果是樓主的錯 也會被罵到翻

可是現在看起來 除了少數的店家護衛隊外 一般的路人甲乙丙丁 看起來都是店家的錯

公道自在人心 一堆似是而非的詭辯 只會讓人更看了更反感....

看來你的實際經驗不夠喔!
法律這種事情不是在網路google一下就可以的
倒是你的帳號去網路上搜尋一下
應該會有很好玩的搜尋結果喔!
呵呵~
你有買票嗎?要不然幹麻急著找座位的號碼呢?
^_^Y
原本是事不關己,
現在倒是越看越反感。

joekiller wrote:
八個七個太屌了!到哪...(恕刪)


我想不要回應d先生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誠如你說的到那裡都可以~~~~
內容大網看不出來,挑小毛病倒是滿在行的,
deven68200 wrote:
...(恕刪)


矛盾1~
要求別人公佈個資~
依你的邏輯~
你應該自己先公佈~
自己不公佈~反倒要別人先公佈~
自己都作不到了~還要求別人~

矛盾2~
今天樓主公佈的是一家店的名號~不是店長個資~
依你的邏輯~
樓主是不是應該公佈他公司名號~而不是他個人~
但這關樓主公司屁事~

矛盾3~
今天是店家對上消費者~
兩者立場上優劣勢本來就不同~
不可同一而論~
如果消費者是強勢的~
那就不需要有消基會~消保會~消保法這種東西~
你所謂的公平~對消費者隱私根本就是一種侵犯~
這已經是法律問題~不是公不公平的問題~

矛盾4~
店家開在路邊~只要經過~就知道這是車店~等同已公開~
但是樓主走在路上~他不說他是誰~沒人會認識他~
一種屬公開性質~一種屬個人隱私~
兩者性質壓根就不相同~
你所謂的公平~根本就不公平~


你的公平~在情理法三方面都站不住腳~
歪理一堆~卻還可以講的振振有詞~
看你自己被多少人砲~
連站在店家這邊的車友都不敢幫你出聲了~
你還認為你自己有理~!?
我倒要看看你能硬撐多久~
記得~撐久一點~我還想多看一點戲~




joekiller wrote:
倒是你的帳號去網路上搜尋一下
應該會有很好玩的搜尋結果喔!


google一下~
果然很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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