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 無限次看房/無止盡的談價/一再的確認需求對買方來說是最大的折磨嗎?怎麼會覺得這是小"服務"??小彤198183 wrote:我跟你說 你付的1-2% 其中有什麼 小的服務 ?1.無限次數的帶看 看到你爽2.看完房子 然後 談價 談到你爽3.中間可能你會有無數的要求
Lucas wrote:你知道 無限次看房/無止盡的談價/一再的確認需求對買方來說是最大的折磨嗎?怎麼會覺得這是小"服務"?? 隱性成本要算,但不能無限的轉嫁在消費者身上店家開店賣東西,一直有人上門詢問,然後不買總不能最後一個買的,就讓他當冤大頭,所有的成本算他身上吧?
其實我也覺得為啥賺得多要繳比較多的税,按這邏輯應該按人頭計費,每個人都繳定額的所得稅不是更好?股票下單買1張和1000張,或是買基金1萬和1000萬都是按一個鍵,處理成本也不會比較高,為啥多買要多繳錢?資本社會的運作不是你說憑什麼就會有改變,如果有意見就修法吧,改成按件計酬。另外實務上高額的豪宅買賣服務費不可能有6%啦,法規只是訂上限,有本事自己開發屋主省服務費,或是不買最大嘍⋯blockquote>pjjoe wrote:蛋黃區三千萬的一大堆...(恕刪)
有些人認為100元的東西賺10元,1000元的東西當然要賺100元,問題是一般生意賣東西自己負擔成本壓力、存貨壓力,仲介沒有成本壓力也沒有存貨壓力,房子是別人的,如果房子要買進來之後,才能賣(例如中古車買賣),那仲介要賺一成、兩成,都是合理問題是,仲介是"勞務服務",不是壓資金、壓成本的買賣商人,應該賺"勞務服務費",而不是"機會財",仲介沒有生意,一年做不到一件,那表示"仲介太多",事實上,仲介真的太多了,因為一年賣兩三間房子就可以過活,租房子可以租在最貴的店面,那都是年輕人的青春!都會區的仲介應該降低服務費,每個仲介應該更有效率的服務更多的買賣雙方
大家不要誤會了。不管傭金是多少,成交以後是四分。買賣雙方的公司和仲介個人,每份25%。如果同時代表雙方,拿雙份。6%也不是固定的,一千萬美金的房子可以談到0.5%以下。問題是仲介有沒有本事説服房主讓你賣。房屋仲介並沒有特別立法保護。自由經濟下,只要存在就合理。這行到底好不好賺,自己試看看就知道了.。
版主的主題下得很吸眼球,但邏輯跟內文個人略有些不苟同。個人非房仲,對於買賣房的心得,可參考前幾天發的一篇買/賣房與仲介交手之文章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6288372 幾點事情純分享,若有緣大家心平氣和討論即可,請勿筆戰。 1.房仲是買賣房務業,傭金就是他主要的收入來源,大家出來社會工作都是為了照顧家庭過上更幸福的人生,可能有人覺得房仲的傭金是建築在他的快樂然後造成自身的痛苦,但應該極少有房仲出來買賣房子是純心要詐騙買賣雙方,房仲要的就是快速成交收取服務費。(極端情況不論) 在此"快速成交"前提下,我想沒有甚麼事情是不能討論或談判的。 2.%數的問題,已經有很多人說明,非一定是6%(實際上在雙北,應該固定都是買1賣4,且多多少少有些許空間可以討論,實務上 賣房子的人比較需要擔心,買房子幾乎都是1%而已)可能有些人會說,因為賣家要付4%,所以房價就被墊上去了 實際上要付的錢(總假)還是變大。但如果您參考我的文章就會明白,不願意付4%的賣家,他在總價上也不見得會讓步,因為那也都是他要實拿的錢。君以為跳過仲介就一定會撿到便宜嗎? 這部分我想是很有值得討論的空間。很多人在討論買/賣房時永遠都只有站在自己(買房)的立場看事情,卻忽略了賣家的心態,這點我想是有必要特別注意的。而如果賣家價格有問題,房仲一定是你最好的武器,如果價格沒有問題(永遠都可能有人可以出的起更高的價格),那可能要想想自身的財力是否允許在資本主義的社會底下來做競爭,這很現實 去哪裡都會遇到的。 3.最後,憑甚麼這個字眼個人覺得是有點太利每一份工作都有他的辛苦跟價值,確實現在的房仲都不夠專業沒錯,我也不會跟版主說不然你自己去做看看阿,(難道批評東西不好吃就要自己去下廚嗎?)但個人以為,不憑甚麼,就憑他待人處事的智慧跟對人生(或行業的)選擇。 房仲要能熬下去,內中的辛苦與代價真的非是常人所能接受。看看版上多少人對房仲如過街老鼠喊打,這樣子的態度也一樣會表現給對方看,如果是你,當別人用這樣的態度對你辛苦的付出不屑一顧時,您會好過嗎? 我在我的文章能有提到,其實房仲會同時需要面對兩個非常自私的人(不論買/賣雙方都是為了自己最大的利益在做爭取),夾在兩者中間還能悠然自得,這不是單純臉皮厚就能做到的事。且,個人是不曉得欲買房的大家薪水收入如何,但1500萬的房子即便付足1%的服務費也才15萬而已,說人生有一年是要為房仲工作,個人覺得是言重了。我想租店面開門做生意的店家,每天開門就想著自己前面賣的100碗麵or100杯飲料都是要繳給房東的人,他大概心裡更不好受。
NTNX wrote:版主的主題下得很吸眼...(恕刪) 我認為現在的中介都可以叫做賣方代理人,一切都要討好賣方賣個高價錢,可以成立個買方仲介公司,手上沒有房子只有買方,完全幫買方檢查審核出價,雙方仲介各抽各的,不能向對方加收費用。
會說"房仲憑甚麼收6%的傭金",是因為有房仲公司(非四大房仲)在大門口堂而皇之就貼上"內政部 6%收費規定"。並不是買方1%、賣方4%,就是買方不用擔心、賣方才該擔心? 買方也可以"完全不擔心"收費 0%,但對賣方收 5%,不管怎麼收,這些傭金(不是"服務費")其實都是買方出的!房仲很辛苦,主要在於"僧多粥少",都會區的房屋買賣服務,應該要有新的服務思維,應該賺"服務費",而不是"機會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