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fhank wrote:
法規更是每個法官認知不一樣,在這麼多的變數下,
小弟覺得不必要去批評對方專不專業,遊戲規則是人家訂的,...(恕刪)
掃盲一下
很多法規一但定立數據
解釋方向跟實施範圍就固定
幾乎沒有容忍誤差
一堆法律神人引用條文
卻忽略最重要的實質條文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第 5 條
採自然換氣方式者:、
(一) 供氣口及換氣口之面積均為每千瓦燃氣消耗量在三十五平方公分以
上。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
之值以上者,得免設供氣口。
(二) 供氣口及換氣口應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與屋外能保持氣流暢通之牆壁
上,並不得使火焰有被吹熄等對熱水器不良之影響。
(四) 供氣口應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其開口面積為每千瓦燃氣消耗量在八
點六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
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設供氣口。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