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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電動」滑板車就是「動力」載具,所以只要上路就是有被罰 1,200~3,600 元的風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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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純人力」的滑板車目前並沒有明確規範,目前的法規應該是比照「行人」,只要沒有「足以妨礙交通」,就沒事。萬一真的被認定為有足以妨礙交通,則可能會被重罰新台幣 300 元。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3.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4.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5.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6.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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