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tmkm wrote:
我會贊成這樣做。不知...(恕刪)
OLG CB\OB都不知道給你玩幾天了
還6天咧....

aquaaqua wrote:
說不過別人就開始抹黑,果然你們根本不在乎自己的理由是否符合邏輯,只是拿來攻擊北市府的藉口吧。...(恕刪)
highway5 wrote:
可惜有很多人常常發言不但沒有花精神搞清前因後果,而且輕忽發言後也不 bother 再回頭搞清楚了。
6/2: 台北市議員召開記者會,指出App Store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軟體,要求蘋果退費。
6/2: 法規會葉主委表示,去年市府已經與PChome等各網路平台業者協議,提供7日免費鑑賞。
按:既然去年市府已經處理好,為何今年PChome等各網路平台業者仍舊沒有全面提供7日免費鑑賞?
6/17: 蘋果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 北市府:消費者的勝利:葉主委指出,市府日前接獲臺北市應議員檢舉,蘋果公司於Apple Store網站銷售之「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無法使用,市府「旋即」發動調查;葉主委進而表示,下架只是保護消費者的第一步,據市府瞭解,蘋果電腦仍在研議是否針對此一軟體進行退費的舉動。
6/24: 美商蘋果公司透過律師回覆,已經向北市府承諾將修改App Store服務,依照消保法規定提供台灣用戶付費軟體7天內試用退費機制
按:﹝因此北市府沒有對Apple罰款﹞
7/6: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稿「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按:根據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本身的新聞稿,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自己都了解Apple並沒有依消保法規定。
就如任職法務部「著作權法」諮詢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著作權法專家所言:App是全球多國軟體創意者的努力成果,消保法第19條是否適用於App網路付費下載,其實還存有爭議。
不論「無條件退貨」「鑑賞期的長短」應該都要嚴謹以對。
台北市政府在這次事件的種種做法,實在有許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恕刪)
aquaaqua wrote:
使用條款不是絕對的,一般PC上的程式、線上遊戲的使用條款常常充斥著不合理的條款,
即使使用者同意,一但使用者權益受到侵害還是可以告上法院,
法官會根據使用條款是否『公平對等』原則,來確定條款是否有效。
ggman948 wrote:
你應該是老闆喔,台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