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5904 wrote:
你加油阿!七天無條件...(恕刪)
真的誠心建議你,好好把我的文章看完一遍好嗎,如果你看完了,就不會再誤解我,而發表
你加油阿!七天無條件退,引用那麼多法條用意是什麼,七天免費有限期的享用嗎?如果在七天內玩完一個小遊戲,你覺的以國人會因為享受過,七天不會亂退貨嗎?如果做不到應該很多軟體開發商應該會放棄台灣,你引用法條想證明什麼嗎?難道等軟體開發商說不在台發售要在罰軟體開發商枉顧消費者權利開罰100萬嗎?這時後的你要不要在去找為什麼要開罰100萬的合理性法條呢?然後要開發商一定要在台發售,管他賺不賺錢,因為要照顧消費者權利,你賺不到錢也得賣不然在罰100萬,樓主你是不是要在去找法條證明政府開罰的合理性.這是代表了什麼呢?消費者完全得到勝利嗎?
在者市政府選擇性辦案就不違法,如果要這樣做是不是全面開罰,我很期待如果這樣做,台灣真的會有面子也有裡子嗎?為你們支持市政府加油,為台灣感到悲哀.
這樣的文章了,如果你沒有辦法把我的文章看完,那麻煩你,就不要回我文好嗎,這樣討論不但沒有交集,還很容易雞同鴨講,在這裡,我再為你個人,再簡要的說一次我文章的內容:
1. 消保法19條保障的是消費者七日內可無件解除買賣合約(退貨)
2. 消保法19條保障了廠商,因為內文規定了消費者退回商品時,必需把商品回復原狀
3. 消保法19條保障了廠商,因為內文規定了,返還商品時,如果沒有回復原狀,廠商可依民法259條相關條文,向消費者合法求償
4. 消保法19條,沒有保障消費者七日內可以無條件全額退費
所以,當你有完整看完我文章後,你就不會再說出你所發表的這些內容了 :)
PS.智產權算不算是動產及不動產,算不算"物",這部份好像有點小問題,目前仍在研究中....
PS2.如果您在這篇回文後,仍然是鬼打牆的反覆著用樣的內容回應我,那抱歉,我就不再回覆了
PS3.請您不要再鬼打牆,無條件解約不等於無條件全額退費,無條件退費不等於無條件全額退費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