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我覺得討論到目前有三個基本爭議待釐清

1. 網路下載 APP 是否適用消保法 19 條所謂的 "商品"?
這一項 65 樓 ulycess 有提出看法
2. Android market 是境外交易, 是否屬於我國消保法管轄範圍?
3. 美商科高國際是否需為美國 Google Inc 所提供的商業行為負責?
這一項有法院判例認為不需要
想像不同也可解釋為認知不同,消保法不就是保護認知不同嗎?





其實我探討目的,還是修法把一些目前可以規定明確的,規定明確些,不然一個法條各自解釋...
到地真的保護消費者還是欺負善良消費者
立意善良的法令還是需要善良的執法者
不然怎麼修都修不完。

坦克小車 wrote:
想像不同也可解釋為認...(恕刪)

重點在"全額退費"
dodo0415 wrote:
重點在"全額退費"...(恕刪)


我認為法令要明確清楚,這樣才能確定是,全額退費/部分退費/不能退費

因為模糊的法令,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模胡的法令就是欺負善良消費者和善良供應者,被惡意消費者和惡意供應者欺負




坦克小車 wrote:
我認為法令要明確清楚...(恕刪)


在費用的部分我想消保法交代的是很清楚的,不清楚的是許多誤解消保法就把消保法拿來用的消費者吧!

硬要怪就怪法條寫的不夠白話吧!但是太白話的話,是否某些行業就會消失了呢?


dodo0415 wrote:
在費用的部分我想消保...(恕刪)


就這個case而言,誤解的不是消費者
而是連app怎麼運做都誤解的台北市
我來說說我個人的看法
我公司向國外買多次使用權(版權)及內容,然後放入載體(雲端.網路平台.dvd.bd.hd.fd.cd-r等等),然後賣給消費者.
消費者買的是使用權(版權)及內容,而不是空的載體,(多年前這個方式是很新.現在很普遍)
所以應該是買權利及無形的內容(無物),消保法如何適用.所以很多問題應該是要從本質出發,真的是法條老舊,跟不上科技進步.無法保障消費者及廠商.然後又遇到...所以就...
所以我認為沒有違法的問題.
EC
showermin wrote:
就這個case而言,...(恕刪)

就這個case而言,北市府不是相關產業
它不需懂APP怎麼運作,它只要知道"你的同行能,為啥你不能"


To:eric92821大
您指的沒有違法是指G公司沒有違反消保法嗎?
假設是的話,G公司是沒有違反消保法19條,但是它違反了36或38條喔
chanmingtao wrote:
提外話:網路購物有規範因退貨引起的額外支出(例如:運費,保險費....)是屬於誰的責任??(恕刪)

消費者不用付因退貨引起的額外支出(例如:運費,保險費....),消保法規定很清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是全額退費
但是消費者如損害商品,要賠償,這部分就需扣除。
賠償範圍不能超過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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