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sonatmob wrote:
我覺得討論到目前有三..1. 網路下載 APP 是否適用消保法 19 條所謂的 "商品"?
這一項 65 樓 ulycess 有提出看法
2. Android market 是境外交易, 是否屬於我國消保法管轄範圍?
3. 美商科高國際是否需為美國 Google Inc 所提供的商業行為負責?
這一項有法院判例認為不需要.(恕刪)
簡單講以上三點都不用懷疑,不管從法律面及現實面。
商品能以有形的方式交付給購買者,並且它的所有權也一併經由銷售轉移給了消費者。
APP 不管用網路、光碟、flash 或硬碟儲存,最終以儲存媒體交付消費者,不會是無形的空氣。
如果是服務就是無形。
美商科高國際在台營業項目有軟體服務,而且為 google 在台代表公司,雖不是直接銷售但
公司櫃台就掛著 Google 標誌。
如你提的問題存在,goole 及 apple 早就不理台北市政府。
Apple 透過律師來電,表示願意遵守台灣的法律,並且在修正Apple APP Store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定型化契約以及相關作業系統。
Google 的代表來臺北市政府協商,及回去研究。
一個跨國企業在他國做生意,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也必需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