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既然法律不見得是北市府講的那麼一回事
我猜Google接下來會走行政救濟的方式打行政官司!
說到遵守法律,那應該也要遵守法律開發票與繳稅啊!

ophen2 wrote:
遊戲跟書賣的是【著作權】
您提到的硬體設備賣的是【設備本身】

可以請您先搞清楚兩者區別在哪嗎?


以書而言,書是著作的載體,以實體書而言,我買的是內容與它的載體。
以玩具而言,材料是創意的載體,我買的是創意與它的載體,而不是只買了一堆金屬、朔料或木材等,
請問..這兩個有什麼差別。

書輯遊戲與程式等等有著作權
家電,玩具與其它東西,又何嘗沒有智慧財產權

以前的書籍是用石塊、竹片,紙張記錄的,那時候可沒有什麼數位化、虛擬化,那些東西..是硬體還是軟體?
以前的遊戲是用各種材料做的,你說它們是硬體還是軟體?

其是不論什麼硬體還是軟體,總歸來說,它們還是商品,都是給人用的、給人玩的。即然其作用、目的都與其它商品相同,只是載體的不同而以,有什麼道理其它商品可以用的法條,在這些所謂的軟體上就不能用了?莫非這些所謂的軟體類的商品就比較高級了?就不會有黑心軟體了?
法律要講究的不應該是公平性嗎?

站在廠商的角度上,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最好是都不要有什麼鑑賞期(我規格說明都標示出來了不是嗎?)。
但就消費者的立場而言呢?不管軟體硬體,我沒實際仔細看過、用過、玩過、測試過,我怎麼知道好不好,怎麼知道適不適合我,怎麼知道有沒有瑕疵,怎麼知道功能齊不齊全?

不要說什麼怕會盜版、看完什麼的,別的一些簡單一點的商品,不也是很容易就會被複製、或破解,那些是不是也要用所謂的軟體標準來看呢?
Olaolaolao wrote:
誠心建議
如果不懂就不要講這種話來丟自己的臉吧


誠心建議
要發言,請發點有意義的言論上來,莫非你這是在灌水?
還是要表示你很懂?

討論區不就是要接受各種不同的觀念與想法,我把我的想法與觀念表達出來。
如果它有錯誤,如果你不認同,你可以指出來,可以反駁。這不就是討論區嗎?
縱使它不夠完善,但我的做法又有什麼不對的呢?你憑什麼指責我丟臉?莫非一定要發表你看得爽的文章才行?

再次誠心建議
練好氣度,等可以接受不同的聲音再上來吧,才不會丟了自己的臉。
既然法律不見得是北市府講的那麼一回事
我猜Google接下來會走行政救濟的方式打行政官司!
--->
我個人不專業的看法是無限期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app。

如果Google會走行政救濟的方式打行政官司,
應該是北市府有開罰的情況下,
考量成本問題(罰鍰和律師費用)和贏面(會不會贏)才提告。

不過告贏也不一定開放付費app,
因為消保法沒改,
難保下一次別人提告會贏,
如果要為營收只有零頭的事花資源再上一次法院,
在有選擇的情況下,
我個人不專業的判斷是選擇放棄這個市場,
因為輸贏皆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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