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hen2 wrote:
遊戲跟書賣的是【著作權】
您提到的硬體設備賣的是【設備本身】
可以請您先搞清楚兩者區別在哪嗎?
以書而言,書是著作的載體,以實體書而言,我買的是內容與它的載體。
以玩具而言,材料是創意的載體,我買的是創意與它的載體,而不是只買了一堆金屬、朔料或木材等,
請問..這兩個有什麼差別。
書輯遊戲與程式等等有著作權
家電,玩具與其它東西,又何嘗沒有智慧財產權
以前的書籍是用石塊、竹片,紙張記錄的,那時候可沒有什麼數位化、虛擬化,那些東西..是硬體還是軟體?
以前的遊戲是用各種材料做的,你說它們是硬體還是軟體?
其是不論什麼硬體還是軟體,總歸來說,它們還是商品,都是給人用的、給人玩的。即然其作用、目的都與其它商品相同,只是載體的不同而以,有什麼道理其它商品可以用的法條,在這些所謂的軟體上就不能用了?莫非這些所謂的軟體類的商品就比較高級了?就不會有黑心軟體了?
法律要講究的不應該是公平性嗎?
站在廠商的角度上,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最好是都不要有什麼鑑賞期(我規格說明都標示出來了不是嗎?)。
但就消費者的立場而言呢?不管軟體硬體,我沒實際仔細看過、用過、玩過、測試過,我怎麼知道好不好,怎麼知道適不適合我,怎麼知道有沒有瑕疵,怎麼知道功能齊不齊全?
不要說什麼怕會盜版、看完什麼的,別的一些簡單一點的商品,不也是很容易就會被複製、或破解,那些是不是也要用所謂的軟體標準來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