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oyes wrote:如果這都不維護.....那法令拿來做啥???Android = US = Google > Taiwan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恕刪) 所以閣下的意思是Android = US = Google < Taiwan ??國家認同很重要沒錯但是全球性條款就你這國不接受,人家不賣你也沒轍!!
郝龍斌亂搞...樓上有人搞不清楚狀況所以今天是扛著 "台北市政府為消費者維護權益" 的大旗就可以亂搞了嗎?所以其他國家的政府都不維護消費者權益? 全球就妳台北市政府懂得維護消費者權益?反正官字兩個口 仗著依法行政四個字亂搞被砲轟就說是法條有問題 不是人有問題 然後再來修法根本是嘴長在妳身上 怎麼說都你在講法律條文是死的 本來就不可能面面俱到 所以才要有法官 陪審團 律師這些人去解讀解讀的人腦袋有問題 那再好 再完美的法律條文也是一樣.......
太平洋沒加蓋 wrote:商人嘛....<f...(恕刪) GOOGLE跟中國玩,玩不起當時中國要求GOOGLE禁關鍵詞, GOOGLE不肯,之後退到香港市場內地網民就用GOOGLE HK搜尋後來中國發威,GOOGLE還不是一樣乖乖就範民不與官爭, GOOGLE放不下中國這個市場相比台灣, GOOGLE根本不在乎台灣市場
懶得排版了...反正就是官腔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100.09.19北市法保字第10033271300號處理情形:(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Android Market付費機制之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本會謹為您說明如下:一、按任何廠商在台灣進行交易,均必須遵守我國之法律,且銷售者不能自行以契約條款排除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先予敘明。二、Google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片面退出台灣市場,係其於100年6月27日在本府裁罰之日前所作之決定,本府自彼時起已數次與該公司溝通,台端應去函Google詢問其為何拒絕遵守台灣法律,損及消費者權益,而非指責執行法律之官員。三、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我國法院以及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解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四、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指出:本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惟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併予敘明。五、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而本會並已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一致同意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故應一體適用。六、至關於Google何時恢復付費軟體上架乙節,本會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七、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八、承辦人:張筱琦;電話:02-27208889轉1028。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