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圈地圈錯瞜~小弟不才,正在那個某科技大學就讀一進學校,在說學校範圍時,馬上就說:操場公告牌之前是我們的,公告牌後面都不能使用心裡只有一個字:X扯爆了!!樓上很多人說我們學校有不當收入....我想說...其實現在在用的是附近居民來散散步以及走某條小步道而已...學生在用只是球滾過去去撿球再來...哪間學校校門口不圍起來?(至於警衛...我就不知道了)最後在說一下...土地變更哪有那麼好變更?不是自己的地也不能變更阿!!變更完之後還要付公共設施回饋,還要OOO還要XXX哪來那麼多時間那麼多錢去做....
Rafael YUYU wrote:最後在說一下...土地變更哪有那麼好變更?不是自己的地也不能變更阿!!變更完之後還要付公共設施回饋,還要OOO還要XXX哪來那麼多時間那麼多錢去做.......(恕刪) 政府會想方法幫你變更!重複之前的新聞國有林地大放送 台灣立報 2012-03-26林務局日前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並立即生效....處理要點中說明,國有林地出租地中,如果林務局認為已經沒有繼續管理必要的林地、無法造林的土地,並符合國有財產法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國82年7月21日實際使用」者,可以按照國有財產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引發爭議的是,處理要點中竟同意讓租林地使用者申請將林地私有,即使以往有擴大使用租約以外土地,也可以按此要點一併納入私有化的範圍內。非法建設寺廟、教堂者,以及地方縣市政府申請核准通過的農業專區,均可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也就等於林務局同意讓民國82年以前,在國有林地上有違法佔用、破壞林地、未經申請就蓋寺廟教堂者,通通可以走向合法。當國有林地變成私有財產時,無論地主原先使用是否合法或濫墾濫建,都可以在私有化後任意買賣,或繼續建造破壞山林水土保持的別墅、五星級飯店。....更多內容礙於01版規請自行詳見:國有林地大放送 台灣立報 2012-03-26
我想問題出在這紙租約上白紙黑字的協議條款,不知道有沒有人認真看:圖片太小,謄下來好了:一、甲方私有土地如地籍圖記載,願長期出租給乙方做為學校用地,每隔貳拾年經雙方同意另行換約一次。本約生效日期自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壹日起,至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叁拾日止。二、乙方租用前項土地之租金,經甲乙雙方議定租用期間為每年每坪租金,以蓬萊白米六台斤之時價折合台幣計貳百伍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正,於本約簽訂之日一次付清,其租期屆滿,續租租金另議,但每坪每年以蓬萊白米陸台斤之實價為最高限額。(劃去若干字,改為:....蓬萊白米陸台斤最高價為計算)三、甲方租給乙方使用之土地,倘土地所有權發生移動,甲方應負責使移動後之土地所有權者,完全照本合約條款繼續履行契約,規定乙方不得將土地租借權轉讓第三者。四、乙方所租本約載明之土地,如有地權來歷不明,致發生糾紛情事,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紅字的地方就是重點了當初訂約之初,原本可能是怕二十年之後,通貨膨脹,經濟動盪,新台幣變成廢紙,所以才訂立了「每年每坪以蓬萊白米陸台斤計價」的條款。卻沒料到現在白米實在不值錢。六台斤白米多少錢?頂多幾百塊吧。又租約的開頭就寫「願長期出租給乙方.....」。長期是多久呢?沒寫,但以「每二十年換約」的條款來看,當初簽約的地主與學校雙方並不是想只租二十年的,這一點將來如果上法院,會讓法官形成心證,認為想毀約的人是地主,不是校方。或許這就是樓主說打官司很難贏的原因吧。更慘的是,這張租約把以後的租價都寫死了,只寫二十年換約,又定了租金上限,所以如果繼續租給學校,學校拿出這紙租約來議定「六台斤蓬萊米」的租金,地主當然不願意,於是續租的租約是無論如何都談不攏的。如果要賣,又因為沒有臨道路、且已經做為學校用地使用超過二十年了,牽涉到眾多學生的教育問題,似乎只能賣給學校。學校聰明的地方是早早把土地變更成文教用地,使得土地分區利用受到都市計畫的保障(與限制!)除非將來都市計畫改變,否則這塊地大概都只能給學校用。另外,樓主手上只有這分租約嗎?是否學校方面還有其他原始地主跟學校簽訂的其他書面文件?例如協議書、讓渡書、委託書之類的?不然只以這份租約來看,其實要說學校「有恃無恐」,還嫌太早了些。只教你一步就好:就算租約中的第一、第二款把話說死,別忘了第三、第四款,早就過了合約期限!已經無效!換個角度想,原本的林地變為文教用地,其實地主是有利的。不然以該片山坡地形,加上原本就是林地,當初如果不租給學校蓋操場,說不定早早就被劃為山坡地保留區,限建禁建,甚至被徵收當作公園、道路、交通設施、軍事用地,到現在還會在地主手上嗎?其實學校方面說不定也很嘔,當初或許是缺現金吧,不然以當年議定的這種租金,當年這樣不值錢的山坡林地,早知道再加個幾百萬說不定地主就願意賣了,也省得二十年後再來談續約,弄得自己一鼻子灰,學生人心惶惶....早知道早知道,千金難買早知道啊!既然已經長期是學校用地,而當年地主也有打算長期一直租下去的心理準備,不能好好坐下來,跟學校協調一個雙方都同意的新租約嗎?或者地主就是鐵了心,既然現在土地值錢,我就是要把這塊地以「市價」賣掉?就算以市價賣掉了,焉知二十年後會如何呢?說不定到時候學校垮了、搬走了、被政府收歸國有了,你再來拿這塊地併同收編的國有地再來給它「都更」一番?或者,叫學校拿股權來換....你們就當成和學校合作。一塊地放著也只是荒地,倒不如當學校的股東,別忘了每年收學生拿的可是現金,花花流水,生生不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矣。 要知道私有產權未必是永遠的保障,但是教育事業可是結結實實的「基本國策」,百年大計啊。
果然土地的事是滿複雜的..為何國家可保障人民的財產但就只有土地這項可用公共利益這大帽子隨意的侵犯..樓主的文章希望可引起傳媒的注意請專家釐清到底是法條的錯還是樓主疏忽了不然我真的搞不懂啥麼才叫居住正義中國人有句老話叫有土斯有財總不能所謂的居住正義是沒土地沒房產,才能喊得吧...
ENJOY1213 wrote:先聲明教育歸教育~~...(恕刪) 管它是不是文教用地,先叫學校還地,說你要自辦學校哇!這只是理由而已,先設法拿回自己的地不要弄其他的事.文教用地也很好用哇,但我不租你可不可以,我會文教地文教用,但你無權管我給誰用,我就是不給你用!土地的事很煩瑣,要簡單化,一件一件來做!但要做哪些事,自己要有定見!以上為個人淺見,土地的事很雜,我只是建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