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我沒在現場但就我聽說...(恕刪) 樂揚建設沒有變更設計,也還沒"驅逐王家",要如何動工?地基都打不起來!當然真的要動作也可以,就是些零碎的清理場地而已...主要進度根本不可能進行... 誰建房子不先打地基? 王家土地沒到手怎打?上星期我就認為,樂揚建設跟市府不過是想藉"合法動工"名義,加強對王家施壓罷了.... 實際上,如果樂揚無法確定能奪取王家土地..貿然硬上動工, 有個萬一那要如何收尾?
Erichuangtw1980 wrote:之前網友對於畸零地退...(恕刪) 去參考審議,不代表一定可以排除。缺乏公共利益的建案,北市府憑甚麼可以決定人民的私有財產如何處置?郝市長以為它已經當上皇帝了嗎?
JJ輝 wrote:請問不同意戶依法排除的法律條文何在?...(恕刪) 你同意K大說法嗎?還沒有要補充的。有沒有需要註明時間點的限制,譬如,房子建好之後,可不可以把都更蓋好的房子拆了,排除不同意戶重新規劃重蓋?kuoyuan1 wrote:條文應該有"若原住戶表達不願意,得以排除"這樣的文字。...(恕刪)
王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三項訴訟:我簡單講一下重點:第一件‧102年度裁字第937號王家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也就是當年王家的第一件官司)提起再審,法官:你找錯人了啦,再審找原來的法院,駁回。第一件‧102年度裁字第936號由於釋憲結果出爐,王家就違憲部分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也就是王家第一件官司敗訴後提起的上訴)聲請再審。王家:大法官判定違憲,按往年判例,可以追溯到以前的官司。法官:大法官明明就講違憲的部分修正前還有一年的效力,駁回。第三件‧102年度判字第417號王家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06號判決(也就是王家去年發現新證據向法院提起的再審,今年2月敗訴)提起上訴。王家:我們的證據明明就顯示有建築線,法院怎麼可以不採納而判我們敗訴呢?(注意:原審並沒有提到認可王家有建築線,此為王家單方面說詞,詳情請參閱原審判決書)法院:假設你們真的有建築線好了,但劃入都市更新單元並非單憑有無建築線一項依據,你們提出的證物顯然不能推翻其他依據,駁回。法院認為台北市政府沒有以下情事:1.未遵守法定程序2.基於錯誤之事實3.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4.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所以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這一點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0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17號,16位法官的見解都是如此,不過可能有些人自以為見解獨到啦,什麼北市府與建商勾結啦、北市府與建商合法奪地啦.....諸如此類,如果你們的說法是正確的,那上述法官認定的3、4點就是錯的,反之,如果法官的說法是對的,那你們的說法就是錯的。當然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嘛,有人要自以為見解高過16位法官那也是憲法保障的啦。
清音 wrote:王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恕刪) 我只問你,哪個法官認為自己可以指揮都更該怎辦?16位"大"法官們!哪一個法官判決:文林苑"只能"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沒有,皮球不又踢回給台北市政府?合法這回事,何必說太多? 大家不都知道?合法奪地也是合法嘛! 大埔案連副總統跟中央不都下來說話,請問誰說算話?所以: 文林苑問題不是靠打這種行政官司可以解決的! "一切合法"能約束市府什麼?除非你有本事告贏台北市政府! 要求其好好拆且強制權變!
JJ輝 wrote:定什麼義?就問你哪條嘛! XX法第 當然很難啦,法規的設定,有其適用範圍,誤殺的罪犯,不該用謀殺判罪,小偷不該判成強盜,都更的退出,你總要定義清楚你說的法規長的什麼樣,網友們大家才好幫你找,免得回答不合你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