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寓住三用地,一樓是否可以開餐廳(連鎖火鍋店、簡餐店、連鎖早餐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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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
我家住三之一
什麼店都馬開
早餐店機車行雜貨店寵物店理髮廳腳踏車行...
elsachang wrote:
舊公寓住三用地,一樓...(恕刪)

沒有啥法令規範....
不過做吃的, 敦親睦鄰一定要做好, 不然可能罰單接不完.....
------------(恕刪)
幾米路寬才可?
幾坪以上才可?

~WISH~ wrote:
在臺北市, 臺北市土...(恕刪)
lienly wrote:
幾米路寬才可?幾坪以...(恕刪)


請查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條

第 八 條 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
(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十一)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十二)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
(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
站)。
(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四)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五)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六)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七)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八)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
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
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
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
邊設備。
(九)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其使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0方公尺以內)及家畜醫院。
(十二)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十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十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
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
(十五)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
空間。
(十六)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十七)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十八)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九)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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