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下谷歌大神就有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社區住戶在使用自己專屬區域的時候,不能妨害到社區建築物的正常使用,或有違反其他住戶利益行徑。建議管委會可先發文給該住戶,告知因其不改善所應負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限期請樓上住戶依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自行付費修繕改善滴水問題;若期限內樓上住戶仍不願改善,管委會或住戶可提出具體事證,請求新北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9條第1款規定,對樓上住戶處以4至20萬元行政罰鍰,限期樓上住戶修繕冷氣滴水問題,並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