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先進,我上週購屋,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是我以信用卡付了購屋的頭款60萬,還有一張350萬的未到期支票後,才發現到這建案吸引我的公共設施全是二次施工, 建商並不負責若遭舉報不符用途後恢復之責任,而銷售代表於展示時也未說明交誼廳、閱覽室、游泳池與門廳等廣告上的設施皆為二工變更,會有未照送審圖面施作可能被舉報拆除之疑慮,而告知方式僅於審閱本封底裡以訂書機釘上僅合約一半大小的簡單三張磋商條款內容, 連修改前後的對照圖都沒有附,他們說審閱期已過,只能以違約處理,請問各位前輩,我只能認賠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