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chen wrote:
我也是找知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blockquote名大品牌(...(恕刪)
浴火鳳凰雸0619 wrote:
最好是法律規定仲介不能賺差價
仲介會不會800萬的房子跟你說行情是650萬
等你以650萬跟他簽專任約,仲介再串通人頭自己吃貨
不但差價賺了150萬還有26萬優質服務費
以上只是猜測,若有雷同,純屬巧合.(恕刪)
抱歉,法律還真的有規定仲介法規
仲介人員如以「回殺」手段,不當賺取差價,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公平交易法責任
1.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仲介人員如以「回殺」手段,不當賺取差價,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2...
3...
(二)民事責任
1.仲介人員於仲介過程中,利用其業務上之優勢,未為委託人之利益打算,虛報市場交易狀況,隱瞞有利交易條件,以「回殺」之不當方法賺取差價,誤導委託人簽訂降價同意書之行為,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3...
(三)刑事責任
1.仲介業者受賣方之委任,處理房屋銷售仲介事務,竟以不當方法賺取差價,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3...
每條都能玩死黑心仲介
請自行google案例
"虛報行情賺價差 房仲涉詐欺判刑"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