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Ace.H wrote:
有朋友提醒,內政部已...(恕刪)


仲介跟屋主簽的委託書是定型化契約

買方跟賣方簽的是私約,只是代書會把內容擬好,雙方一條一條確認沒問題就簽名,不是定型化契約。

所以我上面才會問私約除了不能違反民法及公序良俗,怎麼訂應該都可以。

但我沒認真看你上面提的瑕疵擔保,沒有把合約PO出來確認條文,所以沒辦法回答。
samhsinn wrote:
仲介跟屋主簽的委託書是定型化契約
買方跟賣方簽的是私約,只是代書會把內容擬好,雙方一條一條確認沒問題就簽名,不是定型化契約。
所以我上面才會問私約除了不能違反民法及公序良俗,怎麼訂應該都可以。
但我沒認真看你上面提的瑕疵擔保,沒有把合約PO出來確認條文,所以沒辦法回答。

我不是為了特定契約貼文,而是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房仲提供的買賣契約,大部份都會加上"賣方就所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各文字或有異,意思差不多)。
內政部所訂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其法源來自消保法第十七條,而消保法確實是針對業者和消費者訂立之保護法。從法上觀點,確實個人賣方和買方所訂立契約,內政部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無強制性。
但屋主委託房仲賣方,像是寄賣,房仲業者角色類似於銷售代理人。那麼房仲所提供之買賣契約是否受內政部所訂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約束?
你的回覆,看起來是肯定的,但我覺還是有點灰色,值得討論。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