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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順道反駁理德建設官網"工程期限說明"最後一段"有關使用執照之申請...", 該公司明確知曉鄰損案調解程序未完成前,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故本鄰損案於104/4/7在縣政府召開的最後一次建築爭議委員會前,及為未和解戶提撥法院保證金前(104/4/27),該公司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並非如官網該說明文中所言"苗栗縣政府建管單位勘察及文件審查,極其嚴格"之因(那是104年4月27日後的事)。既然如此,再來分辨104/4/27後的責任歸屬,使用執照核發本來就須經過建管審核,審核所需時日理當估算在內;且審核未過,要求限期更正,因果之責當然在建商,何以推說此乃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縣政府法令有變更?)?理德官網該段說詞,明顯又在推諉卸責,對該建商遺憾再添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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