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過程是這樣的朋友買了隻iphone,交易時有測試,不過交易結束後發現了機子有些卡卡的,甚至在連線上也有斷斷續續的情況發生,聯絡賣的人之後,他說面交有給測試過了,所以無法退還。問題是,有這麼巧的事?請問可以用詐欺去告對方嗎?
提告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要告就告不用問,反正都是你自己要承擔打官司的代價。但你要能舉證對方是蓄意施以詐術使你交付財務,才有機會構成詐欺,不是你用喊的。如果是二手商品交易,本來就存在銀貨兩訖後互不相干的風險,你能證明機器原來就存在問題,而且對方知情嗎?如果那問題無法判定是在誰手上發生,對方當然也能說不是他,就算找消保官也不能憑空說都算你對吧。
你自己都講的沒頭沒尾的,卡卡的怎樣卡? 搞不好重置就OK了如果真有問題,也有可能是新品瑕疵不能歸責於賣方,總之這些認定都要公正第三方協助,在那邊各說各話對事情也沒幫助。誣告就更不用擔心了,你有明知不實仍意圖使對方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嗎?既然都喊著要告,最基本自己也上網查一下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吧,不然就花錢去找律師。
天橋下說書 wrote:提告失敗會反被污告嗎? 真是把雙面刃⋯⋯ 不是污告是『誣』告,中華民國刑法的誣告罪是指「提告人故意憑空捏造成或虛構」,像這種雙方有實際進行交易、但雙方對損壞責任認知發生差異的狀況,此時一方若因誤解或懷疑提告,不構成誣告。只是奉勸樓主:要提告前要先想清楚,雖然沒有明文規範,但是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方負擔。至於律師費,那是一開始委任就要付,不管勝敗你都要付。不過如果是你告人又告輸,被你告的人可能會對你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你支付對方的律師費。
天橋下說書 wrote:事情過程是這樣的朋友...(恕刪)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1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確定物品有瑕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這個可以告他唷,先試著跟他溝通,如果沒有辦法解決,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你的贏面很大。(基本上,機器無法快速的了解各項功能是否能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