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誰跟你吵,潛甚麼水?...(恕刪) 我為什麼要去告, 跟我有什麼關系? 我也不用APPLE產品就算要告,消費者有能力告嗎?我不知道台灣法律如何, 但如果消費者能告,那就是一件"好消息"了我只是轉貼APPLE產品RETURN的規則, 我有炮人嗎? 別亂幫人扣帽子我發現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不懂法就不要隨便講,不滿意法律就推動修法,不是在這邊搞民粹.你是自然人(有聽懂嗎?),如果你是當事人當然可以告啊,否則去檢舉啊,不然無憑無據在此臆測有何意義?以下錄自消保會法規網站法規名稱:[第十九條]東西超過 7 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 (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發布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 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 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 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 ,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 明。法規名稱:[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發布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 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 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 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 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 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台端來函所詢 客戶經由拍賣網或貴公司網站得知而購買軟體,消費者若因而 未能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 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 間為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之條款。法規名稱:[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 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法規名稱:[第十九條]實際交易型態與郵購或訪問買賣定義不符者,即無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布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 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 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所明 定;又「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 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 契約。」及「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 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亦為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所明定。蘋果App給七天鑑賞期2011年 07月01日【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要求全球兩大手機軟體下載平台——蘋果App Store與Google的 Android Market提供付費下載軟體七天鑑賞期與中文版退費機制,蘋果昨正式回覆將遵循台灣法律,提供七天內無條件退費機制並修改系統,新退費系統預計本月八日上線。(如果他沒做到!你去告他啊,但它明明有答應遵守法令,你也不能栽贓它.這真是google的強烈對照!幫google想了一堆理由,還是比不上apple輕輕點頭,那些理由頓時狗屁不通.)此外:微軟的回應:建議開發者提供試用版本在此次事件當中,微軟目前看起來還沒有被當前風波掃到的樣子,不過根據台灣微軟官方表示,目前會希望旗下Marketplace App開發者事先提供試用版本,讓消費者在先行試用體驗後再決定是否付費下載完整版本。而至於退費部份,微軟則表示目前旗下XBOX Live的線上軟體是有提供7天猶豫期,另外也提供透過線上客服申請退費服務。而目前微軟Marketplace尚未在台灣地區開放,估計在秋季的「Mango」更新後將一併上線,根據微軟方面的回應表示此次事件並不會影響實際上線時程,但也會針對相關法規部份作研究考量是否調整。電信三雄的回應:提供7日辦理退費包含遠傳、台哥大及中華電信方面,針對付費App是否具備7日鑑賞期的退費問題,目前三家電信廠商均提供7日內透過客服單位辦理退費的服務,消費者可在向客服大致說明退費原由情況之下順利辦理退費。反正時間到了他們違法就去告死他們,也不必在此假設他們的遵守法令的態度.7月8日還沒到就開始想像假設炮火四射,這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真服了你們,不如假設google跟apple都會記錄你們資料,叫小偷去闖空門@@,要假設誰不會啊?難道不能依事實判斷?否則就是口水戰,嘴砲,這算甚麼程度?
tinwind2003 wrote:google要退出是...(恕刪) 奇怪了!如果7/8也沒無條件退款,煩請也不要用apple,想想怎樣趕google就怎樣趕apple,順便只要不符合七天鑑賞期的的別用,要有尊嚴.每每都聽不用google用apple,那到底合我國法了嗎?等符合在用吧!不要在那厚此薄彼,到底是為什麼,個兩家成敗並不關你我的事,但如果要做一視同仁有很難嗎?
我並不是一個手機重度依賴者目前所下載的 free App 都夠我用 , 沒有付費服務對我來說差別不大只是台灣的軟體開發商比較辛苦 , 無法在台灣使用者賺到錢但是也算是一種另類的被迫轉型 , 開發適合外國人使用的軟體 , 賺美金總比賺台幣好吧各何況外國的使用人口比台灣多多了 , 而且付費觀念也比台灣健全"危機就是轉機" 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 有賴這些軟體開發人化危機為轉機
dgg wrote:我同意該修法但即使不...(恕刪) 我這樣舉例有其用意很多東西使用後無法還原或是商品使用期限低於七日,數位資訊&包裝食品&有時效期限商品等都是這樣您認為一個保存期限2-3新鮮的蛋糕,可以收到放了4-5天後覺得不合所需退掉嗎,依現在法令上是可以的,但這個責任歸屬應當是消費者還是銷售者或者是生產者....所以消保法該修一修,且同時要對多元化的各式產業考量.....,訂定不同屬性商品合理的猶豫期和消費者退場機制,不是只有針對數位產品單項修法...消費者和供應者應該是朋友不是敵對供應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有合理保障和義務
全世界都沒這樣的惡法(相對於數位內容),就台北市有台北市是否應該重新檢視立法精神及時空適不適合所有的網路購物而那些所謂支持北市才是愛國的根本和某些家長帶槍去學校嗆老師沒什麼二樣永遠不會檢討自己是否有問題
預付費軟體可以再次下載了, Google 已經修正好了, 只要之前已購買的都可以再次下載.看來 Google 是鐵了心要跟市府幹到底了!沒有銷售行爲就沒有違法疑慮.之前已購買可以再被下載就沒有損失消費者更新權利....呵呵!只可惜了以後沒有優良的付費軟體可以買...這個結果跟我預測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