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更新: 預測命中)如果 Google 從此把臺灣列入無付費 App 區域, 你的反應是如何?


tjptw wrote:
誰跟你吵,潛甚麼水?...(恕刪)


我為什麼要去告, 跟我有什麼關系? 我也不用APPLE產品
就算要告,消費者有能力告嗎?
我不知道台灣法律如何, 但如果消費者能告,那就是一件"好消息"了

我只是轉貼APPLE產品RETURN的規則, 我有炮人嗎? 別亂幫人扣帽子
我發現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GOOGLE好像真的放棄台灣了。

要是真的繼續這樣僵持,
可能要當一陣子的軟體孤兒。
google要退出是無所謂啦,反正就換系統用而已,iOS也可以用google的服務阿~

聽說,更新後的WP7好像不賴,到時再看看吧~
不懂法就不要隨便講,不滿意法律就推動修法,不是在這邊搞民粹.你是自然人(有聽懂嗎?),如果你是當事人當然可以告啊,否則去檢舉啊,不然無憑無據在此臆測有何意義?

以下錄自消保會法規網站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東西超過 7 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 (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
   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立法目的係為平衡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
   擇
,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
   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
   ,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
   明。

法規名稱:[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
   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
   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
   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
   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
   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台端來函所詢
   客戶經由拍賣網或貴公司網站得知而購買軟體,消費者若因而
   未能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
   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
   間為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之條款。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
   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
,才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實際交易型態與郵購或訪問買賣定義不符者,即無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
   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
   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所明
   定;又「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
   方法
,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
   契約。」及「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
   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亦為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蘋果App給七天鑑賞期
2011年 07月01日
【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要求全球兩大手機軟體下載平台——蘋果App Store與Google的 Android Market提供付費下載軟體七天鑑賞期與中文版退費機制,蘋果昨正式回覆將遵循台灣法律,提供七天內無條件退費機制並修改系統,新退費系統預計本月八日上線。

(如果他沒做到!你去告他啊,但它明明有答應遵守法令,你也不能栽贓它.這真是google的強烈對照!幫google想了一堆理由,還是比不上apple輕輕點頭,那些理由頓時狗屁不通.)

此外:
微軟的回應:建議開發者提供試用版本

在此次事件當中,微軟目前看起來還沒有被當前風波掃到的樣子,不過根據台灣微軟官方表示,目前會希望旗下Marketplace App開發者事先提供試用版本,讓消費者在先行試用體驗後再決定是否付費下載完整版本。而至於退費部份,微軟則表示目前旗下XBOX Live的線上軟體是有提供7天猶豫期,另外也提供透過線上客服申請退費服務。

而目前微軟Marketplace尚未在台灣地區開放,估計在秋季的「Mango」更新後將一併上線,根據微軟方面的回應表示此次事件並不會影響實際上線時程,但也會針對相關法規部份作研究考量是否調整。

電信三雄的回應:提供7日辦理退費

包含遠傳、台哥大及中華電信方面,針對付費App是否具備7日鑑賞期的退費問題,目前三家電信廠商均提供7日內透過客服單位辦理退費的服務,消費者可在向客服大致說明退費原由情況之下順利辦理退費。

反正時間到了他們違法就去告死他們,也不必在此假設他們的遵守法令的態度.7月8日還沒到就開始想像假設炮火四射,這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真服了你們,不如假設google跟apple都會記錄你們資料,叫小偷去闖空門@@,要假設誰不會啊?難道不能依事實判斷?否則就是口水戰,嘴砲,這算甚麼程度?

tinwind2003 wrote:
google要退出是...(恕刪)


奇怪了!如果7/8也沒無條件退款,煩請也不要用apple,想想怎樣趕google就怎樣趕apple,順便只要不符合七天鑑賞期的的別用,要有尊嚴.每每都聽不用google用apple,那到底合我國法了嗎?等符合在用吧!不要在那厚此薄彼,到底是為什麼,個兩家成敗並不關你我的事,但如果要做一視同仁有很難嗎?
我並不是一個手機重度依賴者
目前所下載的 free App 都夠我用 , 沒有付費服務對我來說差別不大
只是台灣的軟體開發商比較辛苦 , 無法在台灣使用者賺到錢
但是也算是一種另類的被迫轉型 , 開發適合外國人使用的軟體 , 賺美金總比賺台幣好吧
各何況外國的使用人口比台灣多多了 , 而且付費觀念也比台灣健全
"危機就是轉機" 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 有賴這些軟體開發人化危機為轉機
dgg wrote:
我同意該修法但即使不...(恕刪)


我這樣舉例有其用意

很多東西使用後無法還原或是商品使用期限低於七日,數位資訊&包裝食品&有時效期限商品等都是這樣

您認為一個保存期限2-3新鮮的蛋糕,可以收到放了4-5天後覺得不合所需退掉嗎,依現在法令上是可以的,但這個責任歸屬應當是消費者還是銷售者或者是生產者....

所以消保法該修一修,且同時要對多元化的各式產業考量.....,訂定不同屬性商品合理的猶豫期和消費者退場機制,不是只有針對數位產品單項修法...


消費者和供應者應該是朋友不是敵對
供應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有合理保障和義務
全世界都沒這樣的惡法(相對於數位內容),就台北市有
台北市是否應該重新檢視立法精神及時空適不適合所有的網路購物

而那些所謂支持北市才是愛國的
根本和某些家長帶槍去學校嗆老師沒什麼二樣
永遠不會檢討自己是否有問題
預付費軟體可以再次下載了, Google 已經修正好了, 只要之前已購買的都可以再次下載.

看來 Google 是鐵了心要跟市府幹到底了!

沒有銷售行爲就沒有違法疑慮.

之前已購買可以再被下載就沒有損失消費者更新權利....

呵呵!

只可惜了以後沒有優良的付費軟體可以買...

這個結果跟我預測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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