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公文的一些問題
民間公司(團體、法人)因為業務往來需要,多少都會用到公文,特別是對政府機關的時候,
一、公文的發文字號,我以前待過的公司(化名大黃蜂)是以日期做為發文字號,
例如108年2月1日發文,發文字號就是「大黃蜂函字第1080201號」
另一家待過的公司(化名小蝴蝶)是以日期加四位數字做為發文字號,例如108年2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就是「小蝴蝶函字第10802150001號」
這兩種字號寫法哪個比較適當呢?
因為政府的公文編碼(年度+七位數字)我看半天,看不懂他的編排邏輯

二、公家機關發出的公文在發文字號下面都有「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民間團體發文需要加註這兩個嗎? 還是說可有可無?
三、我看政府機關發出的公文下面會有機關的首長蓋章,例如「局長 金承五」
但是職銜章下面有些會寫「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決行」字樣
我知道這句話代表這個案子是機關授權所屬承辦單位主管決定准否,
例如這個案子是某某局的某某科承辦,
代表是這個案子是由承辦科室的主管代為決定,而不是局長親自決定。
那民間團體發文,是否可以加註這句話呢?
例如民間團體負責人針對常態性需發文往來的案件授權承辦單位主管代為決行發文,
公文結尾就蓋「負責人(職銜) 曾投騰」印鑑下方加蓋「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決行」
還是在印鑑旁加蓋「代為決行」章跟承辦人職名章?
然後重大案件(例如遷址異動)才由負責人親蓋團體大小章
這樣可行嗎? PS: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看過醫院診斷書蓋的關防寫“證明書專用”字樣,才想說公文能不能這麼做?
還是說上行文不能有「代為決行」的狀況?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