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先參考以下就非新品的「一般正常用途」下而區分的概念:
是古董:使用價值低、交易價值高
非古董:使用價值高、交易價值低
2、古董重在收藏鑒賞,不重通常使用,所以物主與保險公司不會以一般用途納保,通常以鑑價評估其交易價值,並可能因為其「稀有性、完整性」而逐年遞增,但保險公司所收保費亦非一般可比,若可能賠起來不得了時,甚或拒保。非古董則相反,在一般社會通常觀念下是買來用的,所以物主與保險公司原則上以一般用途納保,但會因物舊效減致低於原價,所以交易價值原則上逐年遞減,保險金額亦隨其年份逐年遞減。例如車、船、飛機。古董與非古董在交易市場上是完全不同的標的,恐難以相提併論。
3、車的使用價值,對車主來說,舊車與新車的使用需求若都是供交通使用,則使用價值原則等同新車;若是車況老舊至產生不欲承受的使用風險或喜新厭舊另生改換他車的新使用需求時,使用價值就低了,當然因為與車主生活歷程相連結而生感情,使用價值難以估量。這係個人的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100萬或無價,外人無從置喙,心愛老車受損,「有感情到不可替代」等等原因,係車主精神慰撫之問題,可以請求賠償,但與賠償老車本體受損等與交易價值有關的問題,混為一談就亂了。
4、至於交易價值則係市場供需問題,價值高低因個人主觀評價而生,眾人搶買(大家都有使用需求)就價高,無人應買(大家都無使用需求)就價低,看看股市、菜市或二手車市(部分品牌偏高,部分偏低)便知一二。因為交易價錢是買賣雙方主觀上同意而成(這是經濟學,法律原則上無從規範),行情範圍雖係眾多主觀評價交集而成的大方向,但每案仍須視其個案狀況而定,所以產險只賠交易價值(物損)但不賠使用價值(因為傷心不易定價,且投保時並未列為出險因素予以核計保費及保額,若有「人損」係另一問題討論範圍)。不進法院,雙方自主,談妥即可;進了法院,因為法院必須要有理由才能判斷,所以商業體系中有關會計上的折舊概念與殘值概念便會被引用,因為交易頻繁的商業體系既有經濟及會計等學門的理論可供論理(論理法則),又有現實市場交易經驗(經驗法則)可資援用,其援用於判決即非與法有悖。有謂自用車不論折舊,論不論看買賣雙方,賣方自希不論,買方自望折舊越大越好,看二手車市成交狀況,不論者似非多數。
5、回復原狀:回復至未毀損前之「原來狀況」,所以原來是舊品,就回復成原狀品的功能及樣貌,若換修的零件是全新或較新的,就要減去二者間的價差,因為沒有客觀公平的方法,一般用借商業體系的「折舊」去計算。但因某些舊品比新品還貴,甚至沒有新品的還更貴。所以主張回復原狀結果,用相當於原狀品的舊品就不用折舊,用低於或高於原狀品的情形就有可能要論折舊(不足要補,超過要退)。
6、其實站在經濟學角度,人趨利,一般情況下,破舊老車上街若擦撞動輒有新可換不論折舊,不用幾次,就會變成接近新車的狀況或荷包滿滿的情形(君不見網路上最近出現不少故意擋路的臥倒哥或姐),此種道德風險並非社會生活所樂意接受,法律體系於中立者角色仍須衡平。其實觀看版上發問人等,大致傾向被撞的都問可否不論折舊,但撞人的都問如何論折舊,端看今日角色為何而已。所以各以自身角度出發,無對錯可論。因為一但角色互換,就…。所以版主加油囉!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一輛車齡十六年的克萊斯勒雷伯龍跑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被胡姓女子倒車撞損,修車廠估價修車費約要卅三萬元,胡女認為該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不願多賠,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女應將該車「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原狀」。
對於這輛中古車的修車費用遠高過市價,是否符合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原則,承審法官表示,由於劉姓男子請求「回復原狀」,並非直接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不需要斟酌車輛折舊率的問題,胡女既然撞損劉的車,就該負責把劉車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本案由於胡女不再上訴,全案確定。
過去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多數請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請求「回復原狀」的案例罕見,而本案法院也創下先例,僅就被害人所請求的「回復原狀」判決,劉的中古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胡女須花費卅三萬元修復成原狀,劉反而賺到了。
劉姓男子指出,今年四月五日上午十點多,他的克萊斯勒跑車停放在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旁的停車格內,胡女開車路經附近,倒車時未注意路況,連撞兩次他的跑車,導致車子左側車頭及車身受損,板金凹陷,車子拖到修車廠,估價修復費用約近卅三萬元。
劉姓男子認為,胡女既撞壞他的車,就應負責將車子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狀,遂依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胡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將車子「回復原狀」。
胡女不以為然,認為劉的車子雖是進口車,但車齡十六年,依照中古車行情,市價大約只有二、三萬元,她原本願意賠償,但要她花卅三萬元,說不過去,且不成比例。她認為這輛車根本沒有修復的實益,不如花幾萬元買輛同等級的中古車賠給劉姓男子算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所謂修車費與市價相比不成比例,而無修復實益的說詞,在法院實務上,通常是指回復原狀需費過鉅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但這輛車子經修車廠認定,修復後並非不能回復原狀,否則修車廠必定放棄估價。
法院另根據車子受損的照片,看出受損部位為車身擦撞,車體仍然完整,並非重大變形及完全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仍不能駕駛,從事實上看,該車確實可以回復肇事前的原狀,而劉姓男子並沒有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無需斟酌折舊率的問題。
【2005/09/18 聯合報】
撞壞老爺車》肇事者:買較新的車賠他 竟被拒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我願意買一輛車齡較新二、三年,且同型同款的車賠對方,他竟然拒絕。」肇事的胡姓女子無奈地表示,願負賠償責任,但把這輛老爺車修到「回復原狀」的金額太高了,實在不合理;胡女車子的保險公司則決定「認賠了事,趕快把車修好就算了」。
胡女說,劉姓男子的車子車齡高達十六年,這種老爺車在中古車市場隨便問一問,都沒人要,依照每年折舊率百分之廿計算,這輛車市價在網路上只有二、三萬元,實際成交價會更低,甚至可能沒人要。
胡女的車子有保險,在肇事後,保險公司派員幫胡女打官司,保險公司與劉姓男子接觸的過程中,劉姓男子堅持要回復原狀,不想要保險公司賠錢,雙方談不攏,才走上訴訟。
保險公司表示,原本想找一輛與劉姓男子的車型、車齡完全相同的車賠他,但台灣就是沒有,只找到了年份分較新的同型同款車,劉姓男子就是不肯,現在法院判決胡女必須將車子「回復原狀」,判決實在不合理,但只能認了,不想再上訴。
【2005/09/18 聯合報】
撞壞老爺車》「這是骨董」車主滿是疼惜
這輛被撞壞的克萊斯勒LeBaron跑車,肇事者認為市價頂多兩三萬元,但因車主要求「回復原狀」,修復費可能要花卅三萬元。
記者游順然/攝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這輛車算是骨董,我沒有獅子大開口,只要對方把我的車修好。」劉姓男子談起愛車被撞,滿是疼惜,直說現在在台灣找不到克萊斯勒同型款的車,胡女不能以一般中古車市價估算他這輛相當於骨董的跑車。
劉姓男子說,他並不懂法律,當初會到法院打官司,是因為胡女原先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承認肇事責任,並且簽下同意書「保證會與保險公司無條件將車子回復原狀」,他才將車子拖到修車廠,拍照、估價。
他說,十幾年前,他以一百廿多萬元買下當時車齡一年多的克萊斯勒LeBaron轎車,由於是進口的三千西西跑車,性能相當好,到現在還是非常好開,沒出過什麼狀況;這輛車伴隨他的兒子成長,他對這輛車已有很深的情感,不願換車。
他說,由於胡女後來避不見面,他無從獲償,只好到法院打官司;他不要求金錢賠償,也沒有要求這段期間因無車所受的損失,只希望胡女把他的寶貝車修到與原來一樣。
在法院審理時,他對於胡女所言這輛車的市價只有二、三萬元,感到不可思議,他說這輛車是骨董,在台灣絕對找不到同型同款的車,怎麼可以二、三萬元市價來估價,「如果那樣估價,怎還會有骨董市場!」
樓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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