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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tsai0608 wrote:
我購買一輛二手porsche,車商貼紙顯示是在台中porsche保養。
想了解此車保修內容,台中porsche以個資為由拒提供,我要求人名可塗掉,porsche台中亦拒絕。
各位有無經驗,建議該如何做?謝謝。
https://pipa.ndc.gov.tw/nc_11980_30525
國家發展委員會
【個資法即時通】汽車原廠得否將保有之該廠牌車輛保固維修紀錄提供該車後任車主或其他第三人查詢?
答:
(一)有關汽車原廠提供前任現生存自然人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予現持有車輛之中古車主即現車主乙節,汽車原廠如將保有之車輛維修紀錄,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自無個資法之適用,而得對外揭露。又汽車原廠未運用去識別化之技術而提供前任車主之完整或部分完整車輛維修紀錄予現任車主,若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某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利用該等個人資料自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於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下(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亦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二)又非持有車輛之第三人若已知特定車牌號碼,而向汽車原廠查詢該車輛之維修紀錄,如前所述,汽車原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如已去識別化,則非屬個人資料,而無個資法之適用。若汽車原廠考量上開非屬個人資料之資訊,僅限提供中古車交易安全使用,亦可增加適當查詢條件與機制,避免查詢過於寬濫(例如:非持有車輛之第三人再提供引擎或車身編號比對),惟此已非個資法適用疑義。至於汽車原廠若未運用去識別化技術,提供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某特定生存自然人之完整或部分完整車輛維修紀錄予非現任車主第三人查詢,則應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之,惟個資法有關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條文,並非義務規範,亦無請求費用規定。
(摘自「法務部104年12月28日法律字第1040351278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情", 很合理, 但是萬一"略去"沒做好,違反個資法,有風險.

非屬個資也好,那個法條規定車廠要提供紀錄給下任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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