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mobile map的公司已經倒了 是否有大大可以分享一下他的地圖檔和序號呢 應為x-pilote只能跑mobile map 市面上已經找不到適用的了 公司已經倒了 那法律賦予的智財權主體也已經不再了吧 所以應該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吧 如果版主大大覺得不適合的話就把它刪了吧 感謝版大的關心
留MAIL給我吧!!
我把程式和地圖寄給你
好人復好人,好人何其多,日日為好人,萬事成蹉跎; 正妹皆被好人追,好人無奈被發卡;
第 三十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三十一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三十二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三十三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三十四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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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雖然公司倒了,對方依然擁有其智產權的宣告,請勿觸法
願敗家原力與您同在....
"聽說"
用edonkey或BT或emule應該可以遊走灰色地帶

"聽說"也許過幾天一些分享大站會出現載點

我都是"聽說"的....消息來源...辜狗大神

P.S.這樣會被砍文章嗎?..會的話請版主刪吧!!
好人復好人,好人何其多,日日為好人,萬事成蹉跎; 正妹皆被好人追,好人無奈被發卡;
"其他站"愛怎麼搞是"其他站"的事,這裡是Mobile01 手持電腦版
有些軟體是灰的還是黑的跟我們也無關,請尊守站規跟版規
願敗家原力與您同在....
最可怕的是....可憐的台灣人....他的著作權法去年改成"刑法公訴罪"喔...非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有沒有告訴人無所謂啦.......檢察官要主動偵查,直接對你求刑啦!
而且也把"意圖營利"的字眼拿掉了......所以只要擁有軟體備份或Mp3等等都也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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