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亮了再闖、再繼續闖

菜鳥請包涵 wrote:
http://you...(恕刪)


這樣的情形路上每天都會上演 依據目前的交通法規 樓主確實已經違反條例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先說何謂"闖紅燈"?

根據道路交通標線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顧名思義是只有在你前方的紅燈亮起後 車身前懸超過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才能視為闖紅燈
但是這會有一個爭議=> 紅燈亮後 前懸超過停止線但是尚未進入路口 未阻擋車流行進
如果視為闖紅燈 也有可議之處
於是交通部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作出解釋 何謂闖紅燈=>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 樓主雖然在綠燈時駛入路口 但是卻在紅燈亮起後才左轉穿越路口 所以實屬"闖紅燈"無誤!!!
一定很多人覺得忿忿不平 沒錯 台灣目前交通法規跟標線號誌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有些情況是交通安全規則不允許的 但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沒有明確罰則
導致所有用路人無所適從 遇上交通部和相關單位的顢頇態度 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 在同一車道併行搶道 (砂石車跟機車, 汽車跟計程車,汽車跟重機 etc)

那遇到這種可以左轉卻沒有左轉燈號的路口該怎麼行駛才是合乎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3款是這麼說的=>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
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根據交通法規 如果第一時間沒辦法左轉時(交通壅塞) 除非該左轉道有劃設"左彎待轉區線"
否則必須停等在停止線前方不得駛入路口!!
一旦你駛入入口 紅燈亮起後才左轉 => 闖紅燈
紅燈亮起後來不及左轉 => 違反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
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這種路口除非有交通警察指揮你越過停止線停等 否則幾乎都是闖紅燈了帳
但是也不用怕 因為闖紅燈的感應線圈是設在停止線後路口前
所以幾乎沒聽說過有人被罰闖紅燈 這也許是交通部不作為的折衷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第 13 款,是用在觀看欲前往的車道上是否還有足夠空間可以進入(直行看前方、左轉看左邊、右轉看右邊),若有足夠空間,才能進入並通過路口(直行)。

不應該通過路口後,卻因為前方路段車道塞車,而只能停在路口或斑馬線上。這樣就可以開妨礙交通。

fanrien wrote:
哈哈哈哈,有才!
資深鍵盤車手這名詞都出現了!哈哈哈

...(恕刪)

我支持樓主~
相信在台灣會開車的人都應該是這樣開吧...
那些說要等到下個綠燈的..那就慢慢卡在路中央當路障一直影響車流吧..
真要這樣等,可能還要等3-4個綠燈才可以過這個路口了~
法規是死的~只能說這路口的規劃也完善,台灣還有很多多路口也是這樣...
如果要細究條文~

應該算是違規~

不過這條文早就不合時宜了...

太多路口的車道交會點不一定在中間~

會出現一些很奇妙的情況~

台灣的交通有太多需要改進的~
菜鳥請包涵 wrote:
台灣應該多多學習先進國家的道路設計


台灣的道路設計是一回事,駕駛觀念是另一回事!
不知道官員每年出國考察,都考察了什麼回來~~?呵呵呵呵
謠言止於智者,起於智障
怎麼會有這麼荒唐的言論
如果這樣不能過?請問幾天後才能回到家阿
台灣的交通法規或許未盡完美,道路設計規畫才更是一團亂,每每看到路口有警察在路口斑馬線抓未禮讓行人先行,試問在行人與車輛共用同一號誌秒數時,車輛已超越原車道之停止線欲向右轉,但為了禮讓行人導致後方回堵,或是等待行人通過後,在紅燈亮起後才完成右轉動作導致違規要算誰的,在一些捷運站或商圈附近的燈號,行人跟車輛的號誌分流應該沒有那麼難吧!!
對向很明顯是闖紅燈,這點無庸置疑

樓主的情況顯然在台灣是有灰色地帶
本人曾經因此相同情況,跟交條灰了很久
綠燈於路口等待左轉(該路口無左轉號誌),
左轉後(還是綠燈)被交條攔下硬說我闖紅燈(攔下時變紅燈了).....
1
盜亞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第 13 款,是用在觀看欲前往的車道上是否還有足夠空間可以進入(直行看前方、左轉看左邊、右轉看右邊),若有足夠空間,才能進入並通過路口(直行)。

不應該通過路口後,卻因為前方路段車道塞車,而只能停在路口或斑馬線上。這樣就可以開妨礙交通。


這位網友只是針對字面上做其他的解釋 但是卻忽略了規則的"立意"
首先道安第102條第五款的立意是 "不得搶先左轉" 但是何謂搶先呢?
不加以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就無法處罰
因為被檢舉人可以申訴 說他沒有搶先!!
於是道安才會特別加註"行至交叉路口中心處左轉" 不是說"行至交叉路口中心停等準備左轉"
再根據道路標線設置規則第184條可得知
除非左轉車道設置"左轉待轉區線" 該標線都會配合左轉專用號誌 不會阻礙路口
所以可合法於交叉路口中心停等左轉 其他左轉車道都必須在停止線前等待 路口需保持淨空
路口淨空是交通秩序的基本觀念 否則不需要訂立那麼多條例跟規則
立意跟邏輯 看前後文就可以明瞭
簡單來說 道安第102條第1項第5款意思 不是叫你開到路中央等左轉 是叫你左轉前必須開到路中央
意思剛好相反....

道安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的立意是"路口淨空"
直行交通壅塞 會遇到的情況當然是前方直行車道無空間可停等
右轉交通壅塞 是右轉車道無空間可停等
左轉車道壅塞 除了左轉車道無空間可停等 當然還包括對向直行車道上有車輛行走
所謂的交通壅塞 不是單指車輛多或者無空間停等
車輛交會 平交道 無號誌交通路口 長隧道 都會造成交通壅塞 因為必須停看聽跟讓道
如果交通壅塞時單單只有左轉車可以開到路中心等左轉 路口淨空還有意義嗎 這是邏輯問題

最後網友也知道 紅燈路口亮起後如沒通過路口會被罰
那應該能夠理解這兩條規則的立意吧 否則就是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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