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7216 wrote:警察局有發公文 給對方 到警局說明但是對方不理 就沒下文了 警察,基本上就是管刑事案件一般過失造成的車損屬民事損害賠償,跟刑事無關警察的通知確實沒有強制力直白的說一句,我車禍不想讓警察來處理不行嗎?可以的。要有下文其實是要你向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進而提出民事告訴等
有興趣請爬我的文幾個月前也是 機車擦到我耳朵跟前保後來去警察交通隊備案 然後找到車主後警察會請你們自己和解 (財損警察不管的)對方當然就開始擺爛 說評什麼我能舉證要他賠當時我和解只要3000讓我去烤漆就好 對方只願意付一千 還說要告我傷害他最後我就請警察開他一張肇事逃逸後來他就付三千塊和解了.....你理虧點在 沒有立馬報警 沒有報案三聯單 所以沒辦法請第三方責任分析....另外當時我是用保險壓對方 我跟她說我交給保險公司負責了 原廠估五千 你自己看著辦
Kang-Wei Tzou wrote: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停車,打雙簧燈,讓後方車輛饒行之後擺放那個放地上三角形的警示牌,報警,強調說對方明肇事逃逸,請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 其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62條,一般無人受傷,車輛尚能行駛的車禍應該先拍照,用粉筆或其他東西將四輪位置標繪好,再將車子移置到路邊把車子大辣辣停在路中致影響交通(不可能不影響),其實警察是可以開單的只是一般警察沒有在開這張罰單而已需要保持現場的是有人傷亡的車禍。另外關於路口監視器...嗯....警用的監視器都是為了拍車牌而不是為了拍事故,所以距離抓得很近要正好拍到的機會應該是微乎其微吧,可以試試啦
晚安您好 wrote:其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有時候我寧願被罰也要討回公道~一隻後視鏡原廠一萬多塊,罰金才多少?更別說少了後視鏡所影響的安全性了!如果要板金、烤漆少說也要兩、三天,金額也比罰金多很多,若每天都要用車且就只有那麼一台車,是多麼地不方便啊!
Kang-Wei Tzou wrote:有時候我寧願被罰也要...(恕刪) 嗯..雖然我覺得兄臺您很煞氣,但其實移車不等於無法討公道啊那只是一種不影響他人的車禍處理方式罷了,而且還是正確的方式認真起來探討,應該說樓主的狀況就算堅持不移車要完整保存現場也沒用重點在於如何舉證機車有擦撞他的車輛,這應該不是不移車就有幫助的
ppwa wrote:現在一堆機車族要求廢除禁型機車道, 要是這樣到時候就是一堆鑽車縫, 慢慢騎在內車道的機車族啦想想這種畫面實在只能說亂到時候大概很多汽車都會有很多刮痕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現在有幾台車做到?還不是一堆汽車龜在內車道?當然因為有禁行機車,導致產生很多問題。例如:龜車走外側,機車要超車卻被禁行機車限制、龜車走內側,四輪汽車從外側超車,變成跟外側的慢速車產生速差而有危險。所以禁行機車真的安全???鑽車縫?正式一點的名詞叫車道分割(Lane splitting)或車道共享(lane sharing)在車流慢速或靜止時,機車因車體較小能有效使用車道剩餘空間往前,使不用因為寬度小的機車排隊而增加車流長度。當然不是強制規定要排隊或強制規定不能排隊只能鑽。但台灣機車呢?大車鑽車被罵,小車排隊被逼車...車道分割不過是一種行使上的默契,但在台灣長期因路權因老舊觀念因xxxx導致的車種族群對立...
dennisma wrote:那是你的問題,我開車都盡量靠左一點,右邊留多一點給機車過,從來沒被撞到照後鏡,要有同理心,你開車在車內有空氣濾淨,機車族沒有,只能盡可能往前一點廢氣少一點,且機動性比汽車高沒道理跟我們塞。那天你騎車就不要鑽車黑...記的要跟汽車一樣慢慢走唷。恕刪) 不能認同你的說法雖然我也知道要盡量靠左 免得被機車鑽 A到盡量開在內線 不要去外線乾機車擠但 是誰規定 機車一定要鑽路邊 騎到水溝蓋上 鑽到最前方就不把自己當作一部車 好好地排在前方汽車或機車之後積非成是所以有很多怪現象被罰了才吵著申訴像前一陣子 跨越停止線(斑馬線) 被罰 抱怨警察 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