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好好笑 我希望 (改善台灣救援制度) 這八個字要多少錢???

給他說就爽了阿

以前外島找逃兵的屍體 島這麼小 都找不到了 在深山找人 會找的到嗎?


A辣愛怕跑 wrote:
救難工作是收拾爛殘...(恕刪)

搜救救難 很多都是人家拿命去拚
我是不太懂你憑什麼要人家用命去換你的親人命?(屍體)
In the GPS World, everyday is fun.
登山是高風險活動,哪怕是大眾山也一樣

平地走路摔跤都可能摔死人了,更何況山上路況沒有平地那麼穩定

因此在我心中對登山的風險定位是跟去溪河湖海玩水是一樣的

不是只需要體力,而是還要有相關知識及技能,以及對風險評估足夠且正確的判斷能力

以最被大家詬病的為例,就是在天侯不佳時仍執意去進行爬山觀浪釣魚戲水這些活動的人

這些人就是去自殺的,為什麼要救?為什麼要用國家資源救?

不愛惜自己生命的人沒有資格讓別人冒生命危險

所以我覺得應該用以下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人自殘害人的舉動:

1、從資格限制開始。
只要從事以滿足個人慾望為目的之危險行為,需通過相關筆試及技能檢定,每次進行前皆需重新通過測驗,就像要考駕照才能開車一樣。當下發生狀況應該是要先自救,所以要有自救的能力。政府或民間皆可收費及授課,可增加就業機會及政府收入。同時此檢定需分級,依山況及高度分級並收費,這才叫專業。而不是爬了登頂拍了照片就好棒棒。今天就是因為登山沒有專業化,才出現這種良莠不齊的現象。如果把登山視為專業運動,那就要分級。當然有休閒娛樂用的,也有業餘的,也有專業的。

2、有強制險才發入山證。
一日遊都要保險了更何況進行高風險活動。

3、開放民營搜救公司。
要救人就找民營,自然就是使用者付費,讓警消回歸專業,不要做無意義的耗損。可促進就業機會並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

4、若需直昇機等特殊裝備,則制定申請之SOP及付費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5、一旦使用過特殊救援,代表行前規劃、個人能力及風險評估不足,依情節輕重,限制其3-5年內不得再從事高風險活動。

6、一旦造成救援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除依市價求償,更需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並從重判刑,因為這些被救者並非從事有利於社會大眾之行為,反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甚至傷殘或死亡,影響救援者之家庭。

7、若因臨時出現之不可抗力因素而需救援,經調查確實,可免刑責,但仍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8、被救者及其家屬不得提出申請國賠,也不得對救援人員提出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及賠償。爬聖母峰的如果出事,誰會去要求該國國賠?誰會去要求封聖母峰?又沒人逼你去爬。法官說的沒錯,人民無權要求零風險的登山,這道理同樣可推廣到其他領域,例如零風險之戲水、零風險之醫療等等。不爬山,就不會在山上發生問題;不去海邊,就不會被瘋狗浪捲走;不生病,就不用承受吃藥的副作用或開刀的風險。這是常識,不能用“不知道”當藉口。

登山不是不好,而是不懂量力而為,將心比心的人,沒資格讓別人來救。

沒能力自己善後,沒錢,就不要登山。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世界上那麼多運動,幹嘛一定要登山?不登會死?告訴你,登了越有可能死!自己死或搜救人員死!

政府資源應該用在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非用在滿足個人慾望的善後處理。
登山需緊急救護的費用本來就應該自負~~~~~~世界各國都差不多這樣吧?!

國家無須保障國民去旅遊玩樂的所有風險
人死就找誰害死他
沒人害死他就找他旁邊有誰 索賠
旁邊沒人 就找國家賠
這幾乎是台灣鯛民一貫的手法
總之~就是$$$啦
linamadeus wrote:
所以我覺得應該用以下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人自殘害人的舉動:

其實各縣市開始陸續制定或施行的登山管理條例裏面,有不少已經涵蓋大大的若干建議了。

只是碰到像這次落跑的登山客,跟他索取搜救費用大概也拿不到錢就是了。
台電員工
退休金還沒領
搜救花費收不到是不是放水?

dy1206 wrote:
台電員工退休金還沒...(恕刪)


所以她才趕快退休趕快領錢,搞不好想脫產
等你打官司到強制執行的時候,錢早就花光光或藏起來了
要不然正常人知道有一筆大筆的錢要付出去,會趕快退休還是延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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