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留學生Hsiang wrote:
營造安全設施標準
第 21 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
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21條第二項,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光是如何定義就已經很好發揮各說各話的本領了,況且你貼的是營造標準,管委會不是營造廠,只是社區所有權人選出的代表,用來代理全體所有權人行政作業的,要真的營造有問題應該是找建商吧
再說沒有現場照片的情況下,對於人孔蓋壓下去有辦法回擊彈起割破胎側其實有滿多疑點的
說真的如果今天沒有很明確如何傷及該部位的紀錄,一句"我壓到社區人孔蓋害我的輪胎破了",保險可能真的出不了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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