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t_go wrote:
後來查了一下法規,道...(恕刪)


這樣要去申訴一下

後來查了一下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有空來提醒該警察單位, 不知道來不來得及再補做處分.

王逸祥 wrote:
我的重點就是 大家各...(恕刪)

讓一台車30秒
後面多塞3分鐘
蝴蝶效應
AL168 wrote:
這樣要去申訴一下後來...(恕刪)

睡個覺起來進來看見2篇回文被回收..早就習慣了管理人員的中文程度..





其實這事件背後應該還有內幕..因為事情發生是在9/5 , 到9/20才有影片外流, 據說當天在警局裡白車車主有說要賠償藍車...是否因為有變掛才會有人把影片公開?? 警方處理也是有點落漆..這麼大的事情, 當場也只有出不依規定變換車道開出罰單..動機也可議!!

[有關討論在汽車版也有,大家可以同時比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084442&p=1

前面有人提到說路不熟忘了下交流道,, 但那部白車是南部知名改裝廠改出來的車, 車主理應是當地人(不可能是天龍國人特地跑下去改車吧, 況且北部改裝廠也不少!!) 所以路不熟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應該是習慣性硬插隊踢到鐵板..又看見藍車駕駛是女姓想要仗勢欺人..簡稱就是"垃坄" 一枚!! 希望下次遇到帶噴子的人把牠收走!!

王逸祥 wrote:
很抱歉 我住美國事實...(恕刪)


只有你住在美國??

在美國都是one by one的方式 沒有所謂這樣下三濫的硬插

還有 車上放槍??

美國法律規定 槍只能放在後車廂的盒子裡 且槍本體不能有子彈 也要分開放

你是在哪一州??
菜鳥一名 希望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王逸祥 wrote:
很抱歉 台灣人開車的...(恕刪)


回台灣之後的無奈。
開車保持安全距離---老是被插進來,再減速拉開安距又被插進來。
右轉燈亮,禮讓行人先行---後車猛按喇叭,還遇過後車車主咆哮國罵。
左轉待轉排第一台準備左轉單線道---右邊違規並排硬要跟我同步左轉,發現沒路走還逼車。
行駛快車道,小孩或老人突然從安全島樹叢衝出,煞不住她去半條命,煞住我去半條命。
未成年騎機車闖紅燈撞到我副駕車門,人重傷我送他就醫,父母到醫院不問緣由直接打人。
罄竹難書...

所以,基本上我在台灣不開車。

davie1968 wrote:
回台灣之後的無奈。
開車保持安全距離---老是被插進來,再減速拉開安距又被插進來。
右轉燈亮,禮讓行人先行---後車猛按喇叭,還遇過後車車主咆哮國罵。
左轉待轉排第一台準備左轉單線道---右邊違規並排硬要跟我同步左轉,發現沒路走還逼車。
行駛快車道,小孩或老人突然從安全島樹叢衝出,煞不住她去半條命,煞住我去半條命。
未成年騎機車闖紅燈撞到我副駕車門,人重傷我送他就醫,父母到醫院不問緣由直接打人。
罄竹難書...
所以,基本上我在台灣不開車。


我在美國開車十幾年, 我的加州駕照就是在16歲生日當天拿到的

沒回來台灣之前, 只要有台灣的朋友去那邊開車, 下車後那個開車的人就會被大家邊罵邊笑

然後那位從台灣來的司機總是會辯解說: 我們在台灣就是這樣開車

我們在台灣就是這樣開車
我們在台灣就是這樣開車
我們在台灣就是這樣開車
我們在台灣就是這樣開車


幾年前回來台灣, 看到整個用路文化真的嚇到

你上面舉的那幾個例子, 美國不是沒有, 但是真的很少, 偶爾給你碰到了你還會當碰到白痴就算了

拿這個白色奧迪逼車事件來說, 美國時不時也一定有, 尤其是洛杉磯10號高速公路尖峰時刻

但是我還真沒碰過事件的目擊者, 其他不相關的人去指責被撞的人

說他"讓一讓就好了" "你也有錯, 你錯在你不肯讓 被撞活該"

可是我回來想, 真的是法律、道德規範的問題嗎?

那些台灣的路上惡霸比較像是沒有格調, 只會做這些小奸小惡來欺負善良的用路人

沒碰過壞人就以為自己很壞, 出了事就比兇, 不兇你就吃虧了

美國開車惡霸為什麼不多, 一方面是大家都覺得這樣佔別人便宜很丟臉, 再來是真的有什麼恩怨, 警察也會保護你, 再不行, 美國其他的壞人也不少, 真的讓這些惡霸碰到了, 還會讓他有機會繼續插隊逼車?

然後很多幫肇事者說話的人心態就有問題, 就是有這些共犯, 才會造成台灣的用路文化這麼糟糕
這類想佔人便宜不守法的駕駛,
與垃圾無異,
不必讓。
比垃圾還不如
AL168 wrote:




這樣要去申訴一下

後來查了一下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有空來提醒該警察單位, 不知道來不來得及再補做處分....(恕刪)


這一切比不上走刑事的妨礙自由及強制罪。告死白車爛人!
tgbqaz wrote:新聞出來了!! 在取得SOLIO 女車主...(恕刪)


又是哪個富二代嗎?
這種惡意逼車法 也太誇張了吧
還有人幫他講話
本來就不該讓啊
有啥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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