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我不緊張, 緊張的是你, 你不緊張你就不會發中二文來開樓
啊不就辯贏我很簡單?
你能夠突破憲法的立論在哪裡?
確實就是簡單,因為你上鉤咬餌了。
路人39 wrote:
1. 我什麼時候說了減刑?
對嘛,憲法沒有規定可以減刑。
減刑是憲法之下的刑法自己添加的。
所以既然可以添加,自然也可以刪除,絲毫沒有問題,合情合理。
路人39 wrote:
2. 你自己都明白"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那請問你加刑的理由是啥? 因為他是精神病患?
一般會加重量刑, 一是有前科再犯, 二是毫無悔意
跟精神病患有啥關係? 為何精神有病就要加刑?
你這種邏輯思考連說明都沒有還有臉說人思維固化?
先自己去思考怎麼不抵觸憲法吧~~
刑法加重量刑有依據,只不過你自己根深蒂固的認為『前科再犯、毫無悔意』是唯二可以加刑的理由,
每個國家都可以有他自己的加刑基準,必須隨環境演變而跟著變化,
而你卻認為定了就不能改。
我說你的思維相當固化,不懂因地制宜,缺乏靈活性。
是不是再次得證這些形容詞的正確性?
為何我主張精神有病就要加刑? 我前面說的很清楚,是你故意不去正視,你繼續跳針啊。
我另外舉個例,
歐美日在量刑準則上有多處與台灣差異甚大,甚至美國的各州還不一樣,
而你這樣的人到當地,很明顯就是那種只會叫罵不公,無法融入其他群體的那種人。
絲毫不會去思考國情與法規之間的關係。
路人39 wrote:
3. 看到你講"剛好而已", 難怪有人會說你是中二發言了
精神病患有病是他們自己願意的嗎?
照你的邏輯, 不如直接給那些長照病患都安樂死
不是一樣能大幅減低社會成本支出?? 這是你的立論基礎嘛
反正他們對社會也已經沒有任何貢獻, 只是拖垮醫療資源而已, 是不是?
精神病患有病是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的,會是重點嗎?
前面你也提到啦,『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你現在自己打自己的臉囉?
以前給他們減刑當福利,按你的邏輯,給出的福利就不能收回是不是?
軍公教的18%為啥要縮水? 知道啥叫"與時俱進"?
長照病患犯罪了嗎? 如果沒有,你提出來就是故意在模糊焦點,
更加證明你是詞窮+理窮。
雖然我確實是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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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你的邏輯立法,
那以後身上有精神以外遺傳性疾病的,有重症的,有先天/後天殘疾的,
這類人都可以要求立法減刑囉?
套用你的思維模式:
例1『某某人因為有先天性糖尿病,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的,為了謀生,所以犯了詐欺或強盜罪,可以因病減刑』。
例2『某某人因為有先天甲狀腺亢奮,情緒暴躁,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的,所以犯了重傷害罪或殺人罪,可以因病減刑』。
例3『某某人因為有先天性愛依存症,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的,所以犯了強姦罪、性侵幼兒,可以因病減刑』。
這種例子要多少有多少啦。
你辯不過我的啦,事實上目前的法律就是獨厚精神病患,這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