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iwawa wrote:
老話一句.你們高興就好.但不要強求別人也接受.很難嗎?....(恕刪)

反過來說您這也不就是在強迫別人接受您的不高興了不是嗎?(笑)

我個人是覺得,會去分這樣或那樣其實大道中都是一樣的.
既然這事物存在那就是現實,所以其實不用太在意,那只是大世界中的一種自然變化而已.
所以無所謂,這樣結婚那樣結婚都是一樣的
別問我的名字,我只是個舊時代的幻影.
DannyHwang wrote:
建議您還是不要強出頭來解釋,這不是自曝其短嗎?...(恕刪)


不太在意自曝其短耶 不這樣搞要如何截長補短?要不恥下問啊...

發文等打臉啊! 等著被一語驚醒啊!

-------------------------------

我認同沒有模仿 只有*爭取相似的權力* 這種說法

他們的不一樣 是天生的不一樣 就如同人都有高矮胖瘦膚色體態體能智能上的不一樣

但他們的人權是跟你我一樣的 當他們有了另一半 自然就跟異性戀一樣 會出現對於婚姻這種事情的需求 內容都一樣是保障跟認同 絕不是為了玩*過家家*

婚姻是需求不是義務 國家沒有規定人民一定要結婚 不然就拖去槍斃吧?

不好意思 個人愚見請海涵

-------------------------------

個人腦中小劇場繼續運轉中...

就算...就算真的是模仿 歌頌傳統婚姻家庭價值的人不是應該歡迎這種模仿嗎?

其實 沒有同婚 傳統婚姻家庭價值也正不斷式微中 社畜文化 虛擬回家 親子疏離 不婚不生主義 低欲主義等...

所以說 就算同婚是*非典型* 但也終究還是有*家庭*的雛型啊! 那些歌頌傳統婚姻家庭價值的人其實應該要支持的啊!






ASRAAM wrote:
反過來說您這也不就是在強迫別人接受您的不高興了不是嗎?(笑)
我個人是覺得,會去分這樣或那樣其實大道中都是一樣的.
既然這事物存在那就是現實,所以其實不用太在意,那只是大世界中的一種自然變化而已.
所以無所謂,這樣結婚那樣結婚都是一樣的


姻緣天注定

他們要結婚

旁觀者那麼多廢話幹嘛

請問要怎麼改回來,大法官釋字748號都解釋的很清楚了,
同性一樣享有婚姻自由,也享有與異性婚姻平等的權利,
這是基於憲法自由平等精神下保障之人權所作的釋憲案,
等同說同性婚姻已經是大勝利了,那些公投案不過是在那投爽的,很多人還以為是在投反同,
根本就沒辦法阻止,你再不爽也只能看著人家就跟你一樣享有婚姻平等的權利,
這樣你還不懂嗎?公投再大都大不過人權這頂大帽子的,
死了這條心吧,再修那個法都無法阻止人家享有和你一樣的權利的。
當初到底是誰在鬼哭神嚎「立專法就是歧視」的!?

本來是都不會歧視的

現在被迫依專法歧視

2020滅東廠&清亂黨&廢專法!


ASRAAM wrote:
反過來說您這也不就是在強迫別人接受您的不高興了不是嗎?(笑)(恕刪)

嗯.標準的反客為主的概念.很不錯.做了令別人不快的事.再反問..你的不快也影響我了.有一套.
我知道會被問.他們結婚關你屁事之類的.底下真的有人問了.哈哈哈...
阿愈 wrote:
那些歌頌傳統婚姻家庭價值的人其實應該要支持的啊!

又一個來證明反客為主的囉.竟然要求傳統家庭觀支持同運.跟要求被害者家屬歌頌廢死一樣荒謬.
鐵牛CEO wrote:
他們要結婚
旁觀者那麼多廢話幹嘛

果然來問了.因為就這點程度吧.
沒有廢話.廢話最多的是挺同的豬隊友.我認識的同們都安靜好相處.
kennychu123 wrote:
大法官釋字748號都解釋的很清楚了(恕刪)

都說是大法官釋字囉.那不同的法官會不會有不同解釋呢?現在的大法官都是挺同的.要換的四個看來也是承接上意.
但他們任期總會到.或是在奇怪原因下請辭.新的大法官會不會有一樣的解釋???
不要一直提醒沉默的大眾換掉這一批大法官好嗎.豬隊友.

同同們贏了.不但贏了法律.還贏了話語權.
別說電視報紙網路都是一片挺同的慶賀聲.連01版上連想反駁謬論的人都少了.
但.....700多萬的票是真真實實的多數民意喔.只要豬隊友別太離譜.
成人之美是大多數人的美德.

ASRAAM wrote:
就...他們高興?

哈哈!
現在那件事不是這個理由?不全都是只要我喜歡有啥不可以!背後根本沒啥偉大理念,什麼愛啦!平等啦!全都幌子。終究只是一個爽字了得。
廬山煙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及至到來無一事,廬山煙雨浙江潮
多數人要剝奪少數人的權利,這樣的民主叫做民主嗎?

wasiwawa wrote:
嗯.標準的反客為主...(恕刪)


原來是要把手伸進司法,直接換掉大法官啊,

那也要想個理由吧,怎麼去推翻748號釋憲,

憲法保障的人權、自由、平等這大帽子先替新的大法官想一想怎麼去解釋吧,

同志一樣是人,一樣是中華民國國民,他跟你我異性戀的有什麼不一樣?

再來是那些登記的,如何處理?生米已成熟飯了,在法律上只要開放很少能走回頭路的啦。
DannyHwang wrote:
哈哈!
現在那件事不...(恕刪)

既然賦予了人權,基於此做不傷他人利益的事情無何不對
就像我現在跟您的觀點持反對態度
是否就該因此理由來剝奪我說這些話的權利呢?

就說了
既然有人冒出這念頭,有存在這行為
那就是個在世界裡正常運轉的事物
會毀滅的事物也就只是照著他會毀滅的天性完成自己而已.

掰直其他事物通常是為了自己好而不是為了對方好
別問我的名字,我只是個舊時代的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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