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0617 worte:
拉張凳子看熱鬧.撐兩...(恕刪)
歡迎進來"看熱鬧",我會請"小二"招呼一下,泡杯熱茶,您老慢慢看!......
話說,有位"仁兄"揚言要告很多人(包含我),不告就是"小汪汪"!
讓我好害怕喔!...趕緊一早起來,苦思對策!.......
結果看了半天,我倆"無甚交集",當然硬要告也是可以,
只是這樣讓我對之後的"誣告之訴"又多了幾分把握了!甚喜!
可惜我們都是高雄人,嘆!不能請他坐高鐵來看我,實在頗為遺憾!
但聽說其他六.七個人應該就分散居住各地了!....
我是蠻討厭整天以告人為要挾的"訟棍"啦!所以如果幫得上忙的,請不用客氣!
也請麻煩大家告訴大家,樓上告訴樓下!
如果接到高雄楠梓分局偵查隊的電話,請明確告訴偵查佐你已聲請"管轄權轉移",
要求在你的戶籍所在地製作"筆錄",當然警察很可能會嫌轉移麻煩,
用各種理由拖延或是要求你南下做"筆錄",這時請"堅持"你的立場!
甚至可以告訴偵查佐,你不需要到警局作筆錄,所有陳述你於偵查庭時會親自跟檢察官說!
警察局的"調查筆錄"沒有"強制性",不去也不會怎樣,所以不用擔心!
如果收到的是"高雄地檢署"的"傳票,請以下列範例手寫或是打印一張"聲請書",
以掛號郵寄到高雄地檢署收發室即可!
如果你的戶籍所在地是在台北,那恭喜,應該100%可以聲請獲得轉移!
請那位"仁兄"移步台北,大家聚聚!
如果戶籍地不在台北,也沒關係!犯罪地是mobile01的機房,都不在雙方的戶籍所在地,
以刑事訴訟法的精神,被告戶籍所在地也是犯罪場所,聲請獲准的機率很高!
範例如下:

偵查庭裡攻防的細節,要視"個案"而定,但基本上會起訴的機率很低,
如果被告的大大有需要,可以私信我,一起研究.研究!.....
二○一四年至一六年,全台地檢署共偵結二萬八○七三件妨害名譽罪案件,
最後只起訴五七四五件,其中判決有罪的三四六四人,只有一人是判決六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刑期,其餘都是六個月以下、拘役(以上可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
無罪、不受理及免訴等二四八○人。所以比例很低,不用太在意!
案件快則兩三個月,慢則半年以後,你會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
請不要忘記,立即影印此份"不起訴處分書"再加一份"刑事訴訟狀"及提起"誣告之訴",
有"不起訴處分書"在手,不必擔心告不成之後他的"反誣告"!
是的,"誣告"雖然你變成原告了,但"誣告案件"仍是由"原偵辦地檢署管轄",
所以也可以再度請那位"仁兄"再度北上泡茶.聊天囉!
暫時就先打到這裡,有需要討論的大大可以私信我研究一下!
我會盡力幫忙的!